与顾客争吵后喷洒辣椒素成分

在药店发生口角过程中,向七旬顾客眼部喷洒含辣椒素成分的四十多岁药剂师被判有罪。


仁川地方法院刑事第8单独合议庭(审判长 Sung Inhye)于12日表示,以特殊伤害罪起诉的药剂师A某(42岁,女)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2年。


与顾客争吵喷洒辣椒素的药师 一审获缓刑 View original image

A某被控于2023年10月16日下午4时44分左右,在仁川一处药店内使用喷射器向顾客B某(75岁)喷洒含辣椒素成分的物质并致其受伤,因此被移送审判。辣椒素是赋予辣椒辛辣味的主要成分,是从胡椒和辣椒粉中提取的植物性物质。


调查结果显示,曾到访药店后离开的B某又折返,质问“你刚才跟我说话用的是半语,我哪里做错了吗”,A某因此恼怒而实施了犯罪。调查结果表明,A某朝着B某的头部和脸部方向发射了手枪形喷射器,致其受伤。


B某眼部被喷中辣椒素成分后,因疼痛难忍而躲到药店外。他因无法正常睁眼倒在街头,随后被119急救队送往医院。


B某被诊断为“人工晶体脱位”,接受了约10天的门诊治疗,最终接受了患眼玻璃体切除术和人工晶体置换手术。事发后,B某本已下降的视力即便经过手术也未能恢复。



合议庭在量刑理由中表示:“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来看,受害人应当承受了相当程度的身心痛苦”,“虽然被告人以500万韩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金进行了供托,但综合考虑到受害人希望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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