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实刑二审判无罪…大法院发回重审:“应当是间接认识到的”
以电话诈骗骗取1.21亿韩元

最高法院再次重申判例,即使语音诈骗现金取款人并不知悉全部犯罪经过,只要其具有参与犯罪的认识,就可以被认定为共犯。

大法院:“即使不知全部犯罪经过,仍可按电信诈骗取款同犯处罚” View original image

12日据法律界消息,最高法院第二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Park Youngjae)撤销了对以诈骗、伪造私文书、行使伪造私文书等罪名被起诉的A某宣告无罪的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大田地方法院重审。


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在诈骗罪等故意的法律适用上存在误解等错误,已对判决产生影响。”


A某被指控于2022年冒充金融机构职员欺骗被害人,向其交付伪造的“完纳证明书”,随后以偿还贷款名义收取现金1亿2100万韩元,并转交给语音诈骗组织成员,因此被提起公诉。


一审以诈骗金额高达1亿2100万韩元、且被害人损失尚未得到弥补为由,判处A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然二审认为,A某仅是按照语音诈骗犯的具体指示,机械且反复地执行现金收取工作,遂宣告无罪。二审认为,仅凭这些指示,难以认定A某意识到自己正在实施犯罪的一部分。


此后,检察官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依据以往法院判例,最高法院认为,即便未能具体认知犯罪内容和过程,也可以适用共犯嫌疑。最高法院解释称:“对于现金取款人的主观认识,即使是未必故意也足够,并不要求其对整个语音诈骗的作案方式或内容具有具体认知。”


同时,最高法院列举了认定A某对犯罪具有未必故意认识的依据,包括:其未核实雇用自己的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情况,将巨额现金收取工作交由从未谋面的被告人负责,以及其将部分被害人现金自行作为经费和报酬使用等情节。



最高法院还补充称:“考虑到语音诈骗组织以细胞式结构运作的现实情况,即使被告人并未全面掌握语音诈骗犯罪的实体和全貌,也并非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认定其为各项犯罪的共同正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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