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协同组合法》施行令修正案获国务院会议通过

信用合作社中央会可在无事前批准情况下向韩国银行出售回购协议(RP) View original image

信用合作社中央会为筹措流动性向韩国银行出售回购条件债券(RP)时,无需事先获得金融当局批准。由此,在发生紧急流动性危机时,信用合作社可以从韩国银行迅速获得流动性供给。


金融委员会11日表示,包含上述内容的《信用合作社法》施行令修正案已在国务会议上获批通过。该施行令将自本月18日(暂定)起施行。


目前,信用合作社中央会在筹借资金时必须获得金融委员会批准,仅在总统令规定的情形下才可有限豁免审批。但根据修正案,信用合作社中央会与其他互助金融中央会相同,即便未经金融委员会事前批准,也可以向韩国银行出售回购条件债券以筹措资金。



此外,修正案还包括,即便信用合作社中央会存款人保护基金已达到目标积累额度,仍可继续追加积累。目前做法是由信用合作社中央会设定存款人保护基金目标积累额度的上限和下限,并在达到上限时免除各合作社的出资金(保险费),因此难以根据市场状况灵活充实存款人保护基金。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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