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与妻子约定,一旦自己饮酒或施暴就向妻子支付慰藉金,并约定因上述行为导致家庭破裂时再支付1亿韩元,且事后确已支付了该笔款项,那么这一金额是否会影响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慰藉金)数额?法院认为,不能再就此超额请求离婚案件中的慰藉金。
丈夫A某与妻子B某于2001年3月结婚,育有两名子女。自婚姻初期起,B某便一直饱受A某频繁饮酒、辱骂和暴行之苦。因房地产投资失败,夫妻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
2015年4月,B某以丈夫的有责行为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进行中,双方就A某过去饮酒、辱骂、暴行及外遇等行为,签订了由A某向B某支付慰藉金的和解书,并撤回了诉讼。和解书中还包含一项内容:如A某今后因饮酒、施暴、外遇等行为导致家庭破裂,则另行支付1亿韩元的约定金。
此后,A某仍持续饮酒、夜不归宿,并于2019年7月在家中滋事,被警方逮捕。法院随后对其作出临时措施决定,命其从B某的住所迁出,并禁止在B某工作单位100米范围内接近。2019年12月,A某搬离与B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开始分居,并于次年向法院申请就对B某的离婚及财产分割请求进行调解。B某则提起反诉。
与此同时,B某于2020年4月依据双方此前的合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A某支付慰藉金约1.79亿韩元及约定金1亿韩元等。彼时法院认为,慰藉金中的1.4亿韩元已通过将A某在一份房地产租赁合同项下的返还债权归属给B某的方式予以清偿,并判决其支付剩余款项。该判决在大法院(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后生效,A某向B某支付了约1.75亿韩元。
在此之后进行的离婚及财产分割案件中,一审判决A某向B某支付1500万韩元的慰藉金。
但二审推翻了一审判断。首尔高等法院家事第2部(审判长Kim Sicheol首席法官,Kim Okgon、Lee Donghyeon高等法院法官)近日判决A某无须再向B某支付慰藉金。其理由是,随着B某就双方合意所涉慰藉金和约定金向A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已发生既判力,A某依该民事判决支付了1.75亿韩元,这一事实应在离婚案件中判断慰藉金数额时予以考虑。
合议庭指出:“在此前离婚诉讼的提起及撤回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合意,并且在民事诉讼中,B某向A某主张支付慰藉金和约定金等。民事诉讼中以双方合意有效为前提作出了判决,而导致婚姻破裂的事由并未超出慰藉金及约定金支付事由的范围。”
合议庭尤其认为,A某支付的慰藉金及1亿韩元约定金构成民法所规定的“预定损害赔偿额”。民法第39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预定因债务不履行而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额。根据大法院判例,要将约定金解释为违约罚款,须有特别情形被主张并加以立证。
合议庭表示:“双方约定的慰藉金属于就合意成立前已发生的A某有责事由所造成损害的赔偿额,而1亿韩元约定金则属于就合意成立后发生的A某有责事由所造成民事损害赔偿额的预定。因此,对于超过该部分的金额,不得再另行请求慰藉金。”
合议庭接着指出:“就约定金部分,并无足以将其视为违约罚的特别情形及相关证据,依大法院判例,应认定其属于预定损害赔偿额。在此前民事判决已发生既判力且A某已全部履行的前提下,B某不得再就超过民事判决所确定金额的部分主张慰藉金。”
Han Suhyeon 《法률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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