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第762条认可损害赔偿请求权
精神损害赔偿本人8000万,配偶4000万,子女800万

法院认定在朝鲜战争时期被屠杀的平民遗属有必要获得国家赔偿,并在本案中还为当时尚在母体中的胎儿核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


光州地方法院民事第11单独合议部审判长 Han Jonghwan 部长法官27日表示,近日在朝鲜战争时期因被怀疑与游击队接触而遭警方枪决的A某后代6人针对国家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作出原告胜诉判决。

光州地方法院。宋宝炫 记者

光州地方法院。宋宝炫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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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1950年10月22日,在全罗南道灵岩郡德津面龙山里堂山洞村因被怀疑与游击队互通联络而被警方枪决。


A某遗属在2022年从为真相与和解而设的过去史整理委员会获得查明真相决定后,提起了本次损害赔偿诉讼。


被告一方主张3年的消灭时效已过,但Han 部长法官认为,对于平民集体牺牲事件,应自收到查明真相决定通知之时起计算消灭时效,因而未采纳被告方主张。


同时指出,“遗属因被告的违法行为长期承受社会偏见和经济困难”,将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核定为本人每人8,000万韩元,配偶每人4,000万韩元,子女每人800万韩元。


尤其是,Han 部长法官认为A某遭屠杀时,其妻子所怀的子女在法律上已具备出生者的地位,依据《民法》第762条认可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为其核定了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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