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妨碍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结果”
一名男子前往同一所学校威胁控告其任职教职员工妻子名誉毁损的教师,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26日,大田地方法院第13刑事部(审判长 Jang Minkyung)以违反《特定犯罪加重处罚等有关法律》(报复性威胁等)、建筑物侵入等罪名,判处大田某高中教职员工之夫A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A某因被控于2023年5月9日下午前往其妻任职的学校,对被害人(同事教师)实施威胁而被提起公诉。
此前,曾任咨询教师的A某之妻于2022年前后将被害人在校内涉嫌性骚扰一事公开化,之后两人之间发生了争执,最终被害人以名誉毁损罪控告A某之妻。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处以50万韩元罚金的简易命令,检方称,A某得知此事后,当天前往学校,意在要求被害人撤回控告。
在学校走廊相遇时,被害人拒绝对话,A某与其发生口角,并被指控威胁称“要把性骚扰事实写在横幅上公布”。
但实际上,被害人涉嫌性骚扰一事此前已被侦查机关作出无嫌疑处理。
A某在出入学校过程中,未履行许可程序,而是乘坐事先登记在其配偶名下的车辆直接驶入校内,因而还被追加追究建筑物侵入罪。A某辩护方主张,其并无侵入建筑物的故意,也未作出被指控的发言,且并无以撤回控告为目的。
但合议庭认可了其对被害人的威胁、对建筑物的侵入以及以撤回控告为目的等事实。合议庭判示:“综合其以‘要把性骚扰事实写在横幅上公布’进行威胁等情节来看,不能认定被告人的进入行为属于正当行为,如果事先知情,校方也不会允许其出入。”
合议庭就量刑理由表示:“此类报复性犯罪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个人法益,最终还可能妨碍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实体真相的发现以及国家刑罚权的行使,亟须严惩。然而,同时考虑到其破坏平静的程度并不严重、被害人所感受到的恐惧感相对不大、被告人为无前科的初犯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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