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建筑面积须控制在33㎡以内并符合选址与设施标准
露台、化粪池和停车场不计入总面积
现有农用活动房允许在3年内完成转换
本月24日起,将可以设置“农村停留型休憩设施”。与以往的简易农舍不同,该设施允许住宿和烹饪,还可另行设置露台、化粪池和停车场。休憩设施必须临接道路,以便开展消防活动,并且必须强制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等设备。
农林畜产食品部23日表示,为通过扩大在农村生活的人口积极应对农村消亡问题,已在广泛征求国民舆论和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实施事前准备好的农村停留型休憩设施制度。
农林畜产食品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农村停留型休憩设施是为了应对城市过度集中等社会条件变化后不断升高的返乡务农和回乡定居需求,反映了‘需要一种在农村既能体验农业又能体验田园生活的临时住宿形态居住设施’的舆论,在经过舆论征集等准备期后予以实施”,并称“有望作为一种替代现行法律下不得住宿的简易农舍的新概念农村停留型设施而站稳脚跟”。
政府在2023年通过国民舆论征集以及就居住和安全标准等问题与相关部门协商后,于去年8月在国家主要政策相关部长会议上公布了引入计划。此后又征求市、郡等地方自治团体意见,并完成《农地法》下位法令的修订,将自本月24日起正式实施。
农村停留型休憩设施由个人在农地上设置时,无需办理农地转用许可等程序,只需办理临时建筑物建设申报和农地登记簿登记等手续,即可在不含露台、停车场、化粪池等附属设施的前提下,将建筑物总面积控制在33平方米以内进行设置。
但为应对灾害,禁止在为预防风水灾和山体滑坡而指定的防灾地区、坍塌危险地区以及自然灾害危险改善地区内设置。特别是为在紧急状况下能够迅速应对,仅允许在与可进行消防活动的道路(包括居民实际使用的通道)相接的农地上设置。此外,为防范火灾,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强制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农村停留型休憩设施在初次设置后,如需在3年期满后延长,其延长期限由市、郡、区建筑条例予以规定,并已为将可延长次数规定为3次以上提供了依据。
拟设置农村停留型休憩设施的人员,应按照建筑相关法令填写临时建筑物建设申报书,附上相关文件(位置图等),提交给市、郡许可部门,取得临时建筑物建设申报凭证后设置农村停留型休憩设施,再根据《农地法》相关法令在农地登记簿上登记变更事项即可。
农林畜产食品部还推进这样一种方案:对于既有简易农舍若符合农村停留型休憩设施的设置选址和标准,将允许其在制度实施日起3年内,经所有者申报程序转为农村停留型休憩设施,从而将事实上一直被当作临时住宿使用的简易农舍纳入法律框架予以规范化。
与此分开,农林畜产食品部计划在保持简易农舍继续按照原本用途用于存放农资和短暂休息的同时,为消除迄今使用简易农舍的农民以及返乡务农、回乡定居人员的不便,在不计入简易农舍建筑总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前提下,允许单独设置一处露台、化粪池和一处停车位,以提高农业活动的便利性。
农林畜产食品部农业政策官Yoon Wonseub表示:“通过活跃周末和体验式农业来扩大在农村生活的人口,是应对农村消亡的重要课题”,并称“希望农村停留型休憩设施尽快落地生根,切实发挥作为应对农村消亡的‘引子’作用,恳请各界给予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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