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金融研究院报告
“需经企划财政部、韩国银行等协商”
金融委拟于一季度征求意见 以年内上半年提交政府立法为目标
有观点提出,对于金融委员会今年以政府立法方式推进的“快速处置制度”,与其由金融委员会单独决定不良金融机构的处置程序,不如将其与企划财政部和韩国银行的协商义务化。与此同时,也有意见指出,为应对去年硅谷银行(SVB)事件那样的金融危机,韩国也有必要引入针对不良金融公司的快速处置制度。
韩国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委员Lee Youngkyung在最近发布的《为引入银行快速处置制度所需解决的法律课题》报告中表示:“为了防止关于是否启动快速处置程序的判断以独断或任意方式作出,最好让多个机构参与其中。”他解释称:“快速处置制度省略或缩短了一般银行处置程序的多个阶段,因此有可能侵害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与其由单一机构来判断是否属于系统性危机或整个金融市场的危机状况,不如像英国或美国那样由多个机构参与,以减少任意判断的空间。”他提出的方案是,在引入快速处置制度时,将金融委员会与企划财政部、韩国银行的协商义务化,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而不是由金融委员会单独决定。
快速处置制度是指在不征得股东等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迅速出售发生不良的金融公司或转移其资产的制度。在SVB事件中,美国和英国通过这一制度得以及时平息危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关闭SVB后,仅用两天时间就设立了桥梁银行并完成存款和资产的转移;英国也将SVB英国子公司迅速出售给汇丰银行(HSBC)。
在英国,关于特别处置制度下措施的决定,由金融监管局、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同决定银行处置措施。美国方面,则由财政部长在听取联邦储备制度理事会的建议并与总统协商后,判断是否构成系统性危机。
报告强调称,韩国金融体系也因数字化而可能暴露在与SVB类似的危机之下,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正在提高。Lee委员表示:“利用互联网银行和手机应用等进行数字金融交易已成为日常,因此对数字挤兑更加脆弱”,“金融交易愈发复杂,一旦银行发生不良就可能演变为系统性危机,因此有必要引入快速处置制度。”
相关政府立法已被纳入今年金融委员会的工作计划。金融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正如2023年硅谷银行(SVB)事件中美国和英国当局在3天内完成处置一样,我们也需要在危机时能够迅速应对的制度性装置”,“我们的目标是在第一季度通过公听会和研讨会等汇集意见,并在上半年完成立法。”
目前韩国依据1998年外汇危机时制定的《有关金融产业结构改善的法律》(简称“金产法”)运营金融公司处置制度。2020年虽根据国际组织的建议对部分制度进行了改进,但被评价为仍不足以应对急剧变化的金融环境。
尤其是在现行制度下,从不良金融机构的认定、下达经营改善命令到检查履行情况等各类程序,通常需要3个月以上。这与美国和英国在SVB事件中于数日内完成处置程序形成鲜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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