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罚金500万→二审判无罪
“难以认定违反业务注意义务”

一名因被控让住院患者在坠床事故中死亡而被起诉的护士,在一审被判处罚金500万韩元后,于二审推翻原判,改判无罪。


据联合新闻社11日报道,大邱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5庭(审判长 Kim Sangyun)在针对因被控在住院患者坠床事故中致其死亡(业务过失致死罪)而被起诉的护士A某的上诉审中,撤销了一审判处罚金500万韩元的判决,改判其无罪。

图片与报道具体内容无关。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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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因2021年10月10日,在庆尚北道浦项市一所医院病房内,六十多岁的患者B某因坠床事故导致头部受伤死亡,被以作为护士未尽到业务上注意义务的嫌疑起诉。事故当日,A某担心B某会自行解开身体保护带,便在取得医生处方后,先为B某注射镇静剂,再为其佩戴身体保护带,并确认其入睡。然而,此后B某解开了身体保护带,因坠床导致头部受伤,数日后死亡。


二审合议庭说明称:“综合考虑身体保护带的使用规定以及被害人的体型等因素,仅凭被害人在事故前曾解开身体保护带这一点,难以断定被告人在保护带佩戴方面违反了业务上注意义务。”同时指出:“被告将被害人安置在靠近护士站的处置室内,并随时观察;还对被害人进行了预防坠床事故的教育,张贴了提示坠床风险因素的标识,采取了加装辅助护栏等适当措施。”据此阐明了作出无罪判决的理由。


在去年10月,也曾发生一例因未能及时发现坠床患者而被以业务过失致死罪起诉的康复疗养医院韩医师和护士等4人全员被判无罪的案件。患者C某于2018年7月入住该院接受治疗,2019年4月因坠床死亡。他患有帕金森病,该医院曾将其列为坠床高危人群进行管理。



合议庭表示:“韩医师和护理员在医院值班工作方面存在可以认定业务过失的余地,但患者很可能因坠床本身而当场死亡”,“难以认定业务过失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以此说明宣告无罪的理由。在本案刑事审理之前进行的民事审判中,法院曾以运营方未充分配备护栏安全带等设备、未采取防止坠床措施为由,判决该疗养医院的运营者向遗属进行损害赔偿。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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