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存疑”……丈夫被控尼古丁杀人案,30年徒刑改判无罪
一名因涉嫌以尼古丁中毒方式杀害丈夫而被起诉、在一审和二审中被判处重刑的30多岁妻子,在发回重审后最终被判无罪。
据司法界7日消息,最高法院(主审大法官为Kim Sanghwan)于去年12月24日做出判决,维持了对以杀人罪被起诉的A某宣告无罪的一审判决。A某被控于2021年5月26日至27日期间,三次让丈夫食用含有超过致死量尼古丁原液的麦芽饮品、白粥和凉水,致其因尼古丁中毒死亡。
丈夫于26日食用A某递给的麦芽饮品和白粥后,诉称胃灼热和胸痛等症状。当晚丈夫前往急诊室就医。检方认为,丈夫回家后的27日凌晨1时30分至2时左右,饮用了A某递给的凉水和白粥,并于当日凌晨3时左右死亡。一审法院称:“被害人的死亡原因被查明为急性尼古丁中毒,被害人在食用白粥后出现的恶心、胸痛等,可以视为典型的尼古丁中毒症状”,判处其有期徒刑30年。二审仅对检方指控中利用凉水实施犯罪的部分认定有罪,但维持了原有刑期。
然而,最高法院于2023年7月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水原高等法院重审。当时最高法院判示称:“就有罪部分所提出的间接证据,难以认为已足以作为支撑公诉事实的积极证据,且仍残留足以使人对有罪判断迟疑的疑点。”对此,水原高等法院发回重审合议庭在进行4次辩论程序后表示:“从犯罪准备与实施过程、选择该作案手法是否合理等方面综合考量,仍存在合理怀疑的余地,判断尚未证明犯罪事实”,遂宣告被告无罪。检方不服发回重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最高法院未予采纳。
最高法院就驳回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的判断并不存在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界限,或误解杀人罪成立要件及发回判决拘束力等法律原则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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