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处分不当”…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一名公务员赤身裸体在酒店走廊游荡,摇晃各房间门把手,事后辩称自己“有梦游症”,在被判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后,又在工作单位被予以解聘。
联合新闻社29日报道称,春川地方法院行政一部(审判长 Kim Byeongcheol)驳回了A某(49岁)以江原特别自治道教育监为被告提起的撤销解聘处分诉讼,判决原告诉讼请求败诉。
A某于去年7月24日晚11时17分左右,在江原道麟蹄郡一酒店三层走廊内裸体游荡。他抓住当时入住的女性B某(36岁)和男性C某(43岁)所住客房的门把手,多次摇晃、敲打后,又跑向安全出口走廊等,被指实施当众猥亵行为而被移送审判。
当时,A某试图开门,受害人一方 reportedly 问道:“您是谁?”对此,A某回答“对不起”,随后再次企图打开房门。调查显示,他之后仍在三层走廊拉扯各客房门把手四处走动。
因该事件受到调查后,道教育厅以其违反保持品行义务为由,于今年2月对A某作出解聘处分。A某不服,先申请人事申诉复审被驳回后,又提起行政诉讼。
他在行政诉讼中主张,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为寻找房门而徘徊过程中所为”,并称并无满足性兴奋的目的,因此不存在应受处分的事由。
合议庭认为,该处分的严厉程度亦在处分基准范围之内,道教育厅并未逾越或滥用裁量权,故驳回A某的请求。法院同时认定,A某的行为属于超出一般使他人感到羞耻或不快程度的猥亵行为,且其当时在小学任职,综合考虑该行为有严重损害公众对公务员群体信任的风险等因素,认定其违反了保持品行义务的判断是妥当的。
另一方面,A某因当众猥亵和企图侵入房间罪名被起诉,近期在二审中被判处罚金500万韩元。
一审合议庭还指出:“被告并无因梦游症接受诊疗的事实”,“考虑到被告客房内设有卫生间,却穿着运动鞋离开客房;客房内留有其实施猥亵行为的痕迹;其并非处于醉酒状态;出警警员作证称与其沟通顺畅”等情况,作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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