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销售主因为经营人定期保险产品结构
保险期限应考虑经营人可工作年限设定
禁止维持奖金…退保金比例限制在100%以内

尽管金融当局多次发出警告,但一直以“停售营销”为卖点的经营人定期保险将被重组。


根据金融监督院24日发布的《经营人定期保险产品结构改善方案》,今后保险公司在设定保险期间时,必须合理考虑经营人的可工作年限。此前,很多产品不合理地将经营人年龄假定为110岁等,今后将限制在约90岁左右。投保人将被限定为法人,为的是防止个人或个体工商户投保所引发的销售不规范问题。同时,禁止设计维持奖金,并要求将保险金递增部分,在10年以后设定为符合经营人人力价值合理增长水平的程度;缴费期间与保障期间相同的全期缴产品,其退保率也须被设定在100%以内,以防被误认为是储蓄型保险。


经营人定期保险是中小企业为应对经营层发生事故等情况,以首席执行官(CEO)等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一种保障型保险。主要保障内容包括身故保险金、发生重度残疾时的给付金、特定疾病确诊时的给付等。


但近期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更强调高退保率和节税效果,而非保险本来的宗旨,积极开展营销,因而引发了销售不规范的争议。各保险公司虽有差异,但经营人定期保险的承保额度从至少5亿韩元到最高80亿韩元不等,形成了设计师可拿到上亿韩元佣金的结构。此外,在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IFRS第17号)体系下,经营人定期保险有利于保险公司获取作为核心盈利指标的保险合同服务边际(CSM),因此保险公司也大举开展营销。


近期,在法人保险代理公司(GA)招揽经营人定期保险业务过程中,出现了不健全的销售行为并被查处。若满足税法要求,法人投保经营人定期保险时,可将所缴保费认定为费用(损金),从而享受节税优惠。但隶属于GA的设计师却向与节税无关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兜售产品,以节税效果为卖点,或以“可用于个体工商户改制为法人或用于继承”等名义,销售大额合同。一些GA甚至向中小企业代表提出,只要将其子女注册为GA设计师并投保,就会支付巨额手续费,以此诱导其签订保险合同。



金融监督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应严格检查即将停售的既有保险产品的广告和对销售组织的培训资料,强化内部控制,防止出现停售营销等不健全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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