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判决称,如果登记董事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接受代表理事的指挥、监督,则属于劳动者。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3部(审判长 Choi Sujin 部长法官)于10月11日就A某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提起的要求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之诉(2023구합71858)中,作出判决,撤销了中央劳委再审裁决中部分救济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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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关系]

A某于2014年3月进入制造业企业B公司入职,负责财务·会计工作。2016年被选任为社内董事,2019年经再信任后,作为登记董事任职至2022年9月30日。


自2022年8月起,B公司劝说A某自愿离职,并提出包含退职金和慰劳金的劝退合意书,但A某拒绝并要求重新协商。2022年9月29日,B公司以A某不服从员工招聘指示、对代表理事恶言相向等违反工作规章为由,通知其解雇。


A某于2022年12月向京畿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不当解雇救济申请。京畿地劳委于2023年2月表示,“没有证据可以认定存在纪律处分事由”,认定解雇属于不当,命令恢复原职并支付解雇期间相当于工资的金额。


此后,B公司向中央劳委申请再审,但中央劳委同样认为解雇不当,驳回了再审申请。不过,中央劳委以A某“登记董事任期届满日(2022年9月30日)”为由,变更救济命令为仅支付从解雇日起至任期届满日1~2日的相当于工资的金额,而不再命令恢复原职。


[法院判断]

法院认为,A某与B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因登记董事任期届满日而终止,而是持续存在。合议庭指出:“虽然A某被登记为登记董事,但其在公司内在代表理事的指挥、监督下从事一定工作并领取报酬,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合议庭接着表示:“没有依据可以认为登记董事任期届满当然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中央劳委在变更救济命令时认定无法恢复原职的判断并不当。”



Lee Soonkyu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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