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罚款200万→二审无罪
法官:“洗车即可轻松恢复原状”

一名因在小区停车场向他人轿车投掷污物、被以踩线停车车辆为对象而被控损坏财物、在一审被判处罚金的40多岁男子,在二审中被宣告无罪。


据韩联社当天报道,大邱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5部(金相潤 部长法官)20日对因损坏财物罪被起诉的公司职员A某(42岁)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处以200万韩元罚金的判决,改判无罪。A某被控于去年3月18日,在庆尚北道庆山市某公寓地面停车场停放的G80轿车发动机盖上,沿30~40厘米长度撒上秋刀鱼罐头的残余物。


“不满压线停车”……向他人车泼秋刀鱼罐头的40多岁男子被判无罪 View original image

当时他处于饮酒状态,在扔垃圾回家的途中,看到同一小区居民的车辆没有遵守停车线停放。A某因此心生不满,被查明实施了上述行为。受害车主和侦查机关在审判过程中提交了总计534万韩元的估价单,包括蒸汽洗车费80万5000韩元及更换车辆部件费用等。但合议庭认为,“(因没有收据)没有任何证据足以认定实际进行了蒸汽洗车或更换了车辆部件”。接着就无罪判决理由说明称:“综合投掷污物的数量和面积、飞溅形态及样子来看,通过(机器)洗车应当可以轻易恢复原状”,并表示“没有证据表明投掷的污物影响了车辆的用途和功能,或需要重新喷漆、更换部件,或者因污物气味严重到无法行驶的程度”。


另一方面,去年9月,一名因对在自己办公室前擅自停车不满,而在车辆玻璃多处涂写字句的70多岁男子被判处缓刑的罚金刑。当时春川地方法院刑事第1单独合议庭(申東一 法官)宣布,对因损坏财物罪被起诉的B某(71岁)判处50万韩元罚金,缓期1年执行。


B某被控于去年11月,在江原道一处停车场内,以对方在其经营的办公室前擅自停车为由,在受害人捷尼赛思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用记号笔写下“移动停车 电话”等字样,致使车辆受损。除前挡风玻璃外,B某还在驾驶席车门玻璃、驾驶席后门玻璃上写下同样的句子。合议庭在说明量刑理由时表示:“考虑到被告人已承认自己的错误,受害人的擅自停车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本案犯罪,以及轿车效用减少程度并不大等因素。”



据国民权益委员会公布的统计,提交至“国民申闻鼓”的“私有土地内停车纠纷”相关民怨,从2010年的162件激增至2020年的2万4817件,10年间暴增近153倍。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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