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保障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作出了这一判断。


以大法院院长 Cho Heedae 为首的大法官们19日下午为进行全员合议庭宣判进入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大法庭并就座。联合新闻提供

以大法院院长 Cho Heedae 为首的大法官们19日下午为进行全员合议庭宣判进入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大法庭并就座。联合新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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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20日消息,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主审大法官 Lee Sukyeon)前一日就 Kim某等3人针对国家提起的歧视救济诉讼,撤销了二审中部分支持原告的判决并作出上述裁决。最高法院撤销并自行改判了原审判决的一部分,命令“向作为残疾人的原告各支付10万韩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所谓撤销并自行改判,是指推翻原审判决,而不将案件发回下级法院,由最高法院直接作出最终判决。


原告等人主张,旧《残疾人等便利设施法》施行令仅对总建筑面积合计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小型零售店铺赋予设置残疾人便利设施的义务,该规定自施行日起超过24年未被修改,致使其无障碍通行权受到侵害,因而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最高法院指出:“对于大多数小型零售店铺都免除了设置残疾人便利设施的义务,而争议规定自1998年4月施行后,24年多未予修改的‘行政立法不作为’,使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形同虚设,属于违法。”同时补充称:“这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公职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最高法院表示:“由于被告(政府)的行政立法不作为,否定残疾人人格尊严和价值的情形在日常持续存在,导致残疾人长期承受痛苦;对这种痛苦予以抚慰,具有作为敦促国家及时、适当地履行行政立法义务并积极实施残疾人保护政策的手段之意义”,“被告对作为残疾人的原告负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义务。”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为每名原告各10万韩元。


但最高法院驳回了非残疾人、而是频繁使用婴儿车的市民所提起的赔偿请求。



此次判决是最高法院首次将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认可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同时,最高法院对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赔偿责任作出了积极认可,预计今后将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社会弱势群体相关政策产生影响。针对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法定或建议设施的经营者,伴随整改要求而提起诉讼的情况也有可能接连出现。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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