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判决认为,判断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以争议发生当时有效的退休年龄为基准,不能以事后被溯及适用的退休年龄为基准。大法院特别1部(主审法官 Shin Sookhee)在李某诉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提起的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取消诉讼(2024두41038)中,撤销了驳回原告诉求的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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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要]

李某作为社会福利法人A财团所属劳动者,在超过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2017年6月24日)后仍继续工作。A财团于2020年9月8日修改工作规章,将退休年龄延长至64周岁,但当时并未履行理事会决议程序。A财团于2021年6月25日以64周岁退休年龄规定为依据,办理了李某的退休手续,随后又在2022年3月24日通过理事会事后审议和决议,决定对修改后的工作规章进行溯及适用。


李某向中央劳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劳委”)申请再审,称“在未依照章程经由理事会决议的情况下,将退休年龄从60周岁变更为64周岁,并溯及适用该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属不当行为”。中劳委驳回其申请后,李某提起了诉讼。


争点在于,当退休年龄退休行为发生争议时,应当以“当时有效的退休年龄(60周岁)”为基准,还是以“被溯及适用的退休年龄(64周岁)”为基准。


[一审和二审的判断]

一审支持了李某的主张。合议庭认为,“A财团在未经理事会审议、决议的情况下,溯及适用修改后的工作规章,将退休年龄变更为64周岁,该变更无效”,并判断称,“虽然在2021年6月25日当时有效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但在李某已超过退休年龄并继续工作的情况下,不能视为劳动关系正当终止”。

二审推翻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合议庭指出,“修改后的工作规章并非不利变更,而是以延长退休年龄为目的,无需取得劳动者集体的同意”,“如果在2022年3月24日已经有理事会的审议和决议,则溯及适用的退休年龄有效,劳动关系依64周岁的退休年龄而终止”。


[大法院的判断]

大法院撤销了二审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首尔高等法院。


合议庭表示:“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以发生争议时有效的退休年龄为基准进行判断,不能以溯及适用的退休年龄为基准。”接着指出:“在2021年6月25日发出退休通知时,修改后的工作规章尚未经理事会审议、决议,不发生效力”,“当时有效的退休年龄应认定为60周岁,不能以溯及适用的64周岁退休年龄为基准,认定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同时补充称:“自2022年3月24日理事会完成审议和决议之时起,修改后的工作规章才有效”,“李某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在该时点依64周岁退休年龄而终止。”



记者 Lee Soonkyu 《法律新闻》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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