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残障人士团体:“限制重度残障人士使用专用交通工具是歧视”
Jang Chayeon等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交陈情
11日下午,在光州东区国家人权委员会光州办事处前,光州残障人歧视撤废连带和残障人歧视禁止推进连带正在举行“关于限制重度残障人使用特殊交通工具的歧视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交申诉的记者会”。记者 Min Changi
View original image光州地区残疾人团体以“光州市对部分重度残疾人限制使用特殊交通工具属于歧视”为由,向国家人权委员会光州事务所提交了陈情书。
光州残疾人歧视撤废连带和残疾人歧视禁止推进连带11日下午在东区国家人权委员会光州事务所召开记者会称:“自从2019年残疾等级制度的等级规定发生变更后,原1至3级被规定为重度,4至6级被规定为轻度”,“按照相关规定,原3级残疾人属于重度残疾人范围之内,但光州市却限制他们使用特殊交通工具”。
他们表示:“残疾人特殊交通工具是为了解决公共交通无法保障残疾人出行权这一基本权利受侵害和歧视问题而设立的救济措施”,“这不是给予残疾人的特殊优惠,而是国家和地方自治团体在尚未解决出行权歧视问题的情况下理应提供的残疾人权利”。
接着指出:“对于难以利用公共交通的残疾人,应当综合考虑其类型和残疾程度,使任何人都可以使用特殊交通工具”,“目前规定使用对象法律标准的《交通弱者出行便利增进法实施细则》和《光州市关于交通弱者出行便利增进的条例》,都将存在步行障碍的人规定为使用人”。
他们同时表示:“但尽管有上述规定,光州市却仅以使用轮椅的人为标准来界定步行障碍的范围”,“通过此次陈情,将提出交通环境问题,并要求改善制度,以确保多数残疾人不再感到不便”。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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