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歌和Meta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个人信息委”)提起、金额高达1000亿韩元级别的行政诉讼,将于下月23日迎来判决结果。由于这是因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而作出的史上最大规模罚款处分,政府与全球大型科技企业正面交锋,法院将作出何种判断备受关注。
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二庭(审判长高恩雪首席法官)于本月5日就谷歌和Meta分别针对个人信息委提起的撤销整改命令等处分的行政诉讼,进行了最后一次辩论。
个人信息委于2022年9月认定,谷歌和Meta在未取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可掌握用户兴趣、倾向等的线上活动信息(即“行为信息”),并用于在线定向广告等,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分别对谷歌处以692亿韩元、对Meta处以308亿韩元的罚款。同时责令两家公司整改,要求其确保用户能够明确知悉包括网站使用记录在内的个人信息被收集的事实,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同意。这是韩国政府就在线定向广告平台的行为信息收集和利用问题作出的首例制裁。谷歌和Meta主张个人信息委的处分不当,分别于去年2月提起诉讼。
在最后辩论期日上,谷歌和Meta方面均主张,个人信息委的处分违法,罚款金额的计算程序也存在问题,应全部撤销。
谷歌方面的代理人称:“作出利用并收集用户行为信息这一意思决定、并实际实施收集的主体不是谷歌,而是网站或应用服务运营商”,“因为网站和应用运营商最终将收集到的行为信息用于获取客户或优化网站。”其主张,即便平台提供信息收集工具(像素、软件开发工具包等),但是否安装并加以利用由网站和应用运营商自行决定。
Meta方面的代理人也表示:“行为信息的收集主体是网站和应用运营商,对个人信息收集及传输行为的同意也是由广告主取得”,“在澳大利亚等海外地区,也将网站和应用运营商等广告主视为行为信息收集主体,并对其课以相应义务。”
与此相对,个人信息委方面则主张:“本案中存在问题的行为信息,属于涉及个人隐秘私生活的活动信息”,“但该信息包含在网站和应用的源代码中,难以确认是否被不当攫取,且不同于在直接使用相关服务过程中自动生成和处理的自家行为信息,具有用户难以意识到其被利用这一特殊性。”
个人信息委方面接着指出:“谷歌的实际使用者——绝大多数国民,恐怕并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通过条款被收集,并为谷歌带来巨额收益”,“在欧盟等海外地区,也针对行为信息收集的特殊性和风险,制定了多样的监管和立法,并作出了相关判决。”
合议庭表示:“本案审理的争点在于‘谷歌是否为个人信息的收集主体’”,并将明年1月23日指定为宣判日期。本案中,谷歌和Meta由金·张律师事务所代理;个人信息委方面则由法务部国际法律支援课所属检察官以及民厚、海光、最善等律师事务所代理。
Hong Yunji 法律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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