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在大林洞持刀行凶的30多岁男子获缓刑判决
“众多受害者感到不安,罪行恶劣”二审被发回重审
去年在首尔永登浦区大林洞扬言持凶器行凶,并在网上发布预告帖而被起诉的三十多岁男子,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中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不过,法院推翻了以受害人未被特定为由,对恐吓罪部分作出公诉驳回的一审判决,改为认定其有罪。
5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15单独合议庭法官Hyun Kyunghun在被告Park某(33岁)涉嫌以欺骗方式妨害公务执行、恐吓等罪名的发回重审案件中,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同时下令对其实施保护观察及120小时社会服务。
Park某因去年7月在网络社区“日刊Best储存所”上发帖,称“要在大林洞挥刀乱舞”“现在出发”等,预告将持凶器行凶而被移送审判。他还上传了将大林洞设为目的地的导航屏幕截图和凶器照片。发帖当日是“新林站持凶器行凶”事件发生两天之后。警方通过追踪互联网地址(IP),于去年8月在仁川的其住所将A某抓获。
合议庭就量刑理由表示:“本案行为导致多数人感到不安,并造成警力浪费,犯罪情节恶劣”,“但同时也考虑到被告对全部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并表示反省等因素。”
此前一审判处Park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但二审在去年9月推翻了原审部分公诉驳回的判决,将案件发回一审重审。一审虽认定Park某恐吓到阅读其帖子并进行举报的被害人罪名成立,但对于其恐吓大林站附近商贩等的指控,则以受害人未被特定为由,驳回了检方提起的公诉。然而二审认为,鉴于此类犯罪的特性,受害人的特定只能是抽象的。
二审合议庭当时解释称:“检察官在考虑到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犯罪的特殊性后,以示例性、抽象方式记载受害人,但从犯罪的特殊性来看,这是不可避免的”,“在明确被告行使防御权的对象方面,也并无不足。”当日发回重审后的一审对该部分重新作出判断,认定对大林洞附近商贩等的恐吓部分亦构成有罪,但刑期与最初一审的量刑水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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