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的二审辩论终结日之前,若相关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已被最终判决有罪,法院应当将此情形反映在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中。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其趣旨在于,认为离婚案件中出现了重要的情势变更,应将其视为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主要因素。由于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往往同时进行多起刑事及民事案件,预计该判决将产生一定影响。


首尔高等法院家事第2部(审判长 Kim Sicheol 部长法官,Kim Okgon·Lee Donghyeon 高等法院法官)于10月31日就A某对妻子B某及C某提起的离婚等请求诉讼作出部分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该判决因双方均未提起再审而就此确定。


离婚。Pixabay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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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与B某于1998年结婚。B某自婚姻初期起负责家务和子女抚育,之后经营了一家餐馆。其间,B某于大约2016年前往探望在海外留学的女儿时结识了C某,此后向C某出借约3亿韩元。除此之外,B某还瞒着A某向C某额外给付了约3.9亿韩元。二人曾一同前往菲律宾旅行,并在KakaoTalk上互称“老公”。B某还曾出入C某下榻的汽车旅馆。


由于C某未归还所借约3亿韩元,A某遂与B某一起以诈骗罪控告C某。在此过程中,A某开始怀疑B某与C某存在不正当行为(婚外情)。此后自2020年4月起,A某与B某开始分居。


A某于2022年3月以B某和C某的不正当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为由,向B某和C某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及财产分割等诉讼。同年4月,B某对A某提起反诉。


在此过程中,A某以诬告罪控告B某,去年5月,针对B某的处以罚金300万韩元的略式命令已告确定。在离婚诉讼二审进行期间的去年6月,B某在因诬告A某而被另行起诉的案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2年,该判决于7月确定。


二审合议庭判决B某向A某支付4000万韩元,其中3000万韩元由C某与其共同负担。一审曾判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万韩元,其中1500万韩元由C某共同负担,而在二审中金额被提高至两倍。


合议庭指出:“B某以虚假事实控告A某,先后两次因诬告罪受到处罚,其中一案中,认定B某为在本案离婚诉讼中获取有利材料而以虚假事实控告A某。”并表示,“将此情况纳入考虑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合议庭接着说明:“由于B某和C某的不正当行为导致A某与B某的婚姻关系破裂,A某因此遭受精神损害,故B某和C某有义务向A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韩Suhyu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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