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作出并最终确定判决:如果有人为候选人租赁竞选事务所并支付房租,但候选人对此并不知情,则不能以违反《政治资金法》予以处罚。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主审大法官 Oh Kyungmi)于10月31日驳回检方上诉,维持对因涉嫌违反《政治资金法》而被起诉的 Oh 某宣告无罪的原审判决(2020도14619)。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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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 某被控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为当时仁川东区厅厅长 Lee Heungsoo 的连任竞选活动租赁竞选事务所,并支付房租及管理费等共计1400万韩元。


检方认为,这名前区厅长同样知晓由 Oh 某支付房租的事实并予以默许,遂以违反《政治资金法》之嫌将二人一并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尚未证明这名前区厅长参与了事务所租赁过程,或知晓相关事实,因而在第一、二审中就其收受政治资金的嫌疑宣告无罪。检方未就这名前区厅长的无罪判决提起上诉,该部分已告确定。


关于 Oh 某的下级审判结果则出现分歧。


一审认为,Oh 某为这名前区厅长的竞选活动租赁事务所并支付房租的行为,构成违反《政治资金法》,判处罚金90万韩元。


但二审则以对向犯法理为依据,宣告 Oh 某无罪。

所谓对向犯,是指必须存在犯罪行为相对方的一类犯罪,典型如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政治资金捐赠罪与收受罪之间的相互关系。


合议庭指出:“违反《政治资金法》的犯罪,须捐赠行为与收受行为处于对向关系方能成立。既然不能认为这名前区厅长收受了政治资金,就不能认定 Oh 某提供了政治资金。”


同时表示:“《政治资金法》中并无关于未遂犯处罚的规定,仅以 Oh 某尝试进行捐赠的行为,无法予以处罚。”


检方主张原审在适用法律上存在误解而提起上诉,但最高法院驳回上诉,最终确定二审的无罪判决。


合议庭表示:“在政治资金已经筹集但尚未交付给对方的阶段,不能以违反《政治资金法》之罪予以处罚。原审认为 Oh 某尚未完成政治资金提供行为的判断并无错误。”


最高法院相关人士补充称:“本案确认了根据对向犯法理,在一方犯罪不成立的情况下,另一方的犯罪同样不能成立。不过,本次判决只是对无罪原审予以简单认可,并未明确阐释相关法理,因此其对今后其他类似案件会产生何种影响,尚难预断。”



Lee Soonkyu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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