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召开“第二次供货价款正价收取委员会”会议
讨论制定单价合同联动方案等事项

中小企业界主张,应将电费等能源成本也纳入供货价款联动对象。


中企业界:“电费、燃气费也应纳入供货价联动范围” View original image


中小企业中央会表示,28日于首尔汝矣岛国中中央会召开了“2024年第2次供货价款正当对价委员会”。


该委员会是就支持中小企业“获得供货价款正当对价”的供货价款联动制、调整协商制度的活性化方案等进行讨论的场合。


当天的委员会会议上,围绕“将电费、燃气费等能源相关费用也纳入联动对象”、“制定适用于单价合同的联动方案”、“仅在受托企业提出请求时方可不适用联动制、以此改善例外条款”等制度改进事项展开了讨论。


Daegu Gyeongbuk Concrete Industrial Cooperative理事长Lee Bokgyu表示:“目前联动制将联动对象限定为原材料,导致电费、燃气费等急剧上涨的各类费用无法适用联动制”,“应尽快通过修法,将联动对象从原材料扩大至各类费用”。在第22届国会中,虽已提出9件为扩大联动制联动对象的法案(《共生合作法》5件、《下包交易公正化法》4件),但均未能通过国会法案小委员会审议而被搁置。


Jeonseon Industrial Cooperative理事长Ryu Inkyu表示:“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供货价款在1亿韩元以下的小额合同,即便不适用联动制也无妨,但对于在签订合同时无法最终确定供货价款的单价合同,难以判断其是否属于小额合同”,“有必要制定针对只约定供货单价和合同期限、并按各发注单分批供货的单价合同的联动方案”。


中小企业中央会创新成长本部长Yang Chanhoe解释称:“虽然规定可根据发包企业与受托企业之间的合意而不适用供货价款联动制,但谈判力相对不足的受托企业,因担心交易对象流失,实际上无法拒绝发包企业提出的不适用联动制约定的要求”,“例外条款应予以改善,改为仅在受托企业提出请求时方可不适用联动制”。



供货价款正当对价委员会委员长Choi Jeonnam表示:“为激活该制度,汇集一线声音、完善制度的努力十分重要,委员会将尽最大努力,成为解决中小企业困难的实质性渠道。”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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