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家庭法”联合学术会议
通奸罪被废止后无法刑事处罚
有必要建立刑事救济途径

有现任高等法院部长法官主张,为了保护宪法所保障的一夫一妻制婚姻与家庭生活,应当在刑法中设置重婚罪条款,以便对那些明知有配偶却仍与情人同居、组建家庭等,达到事实婚姻程度的不忠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所谓重婚罪,是指已有配偶的人再次与他人缔结婚姻而构成的犯罪。自从宪法法院在2015年作出“规定通奸罪的刑法条款违宪”的判断以来,就无法再对配偶的通奸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因此,目前唯一的司法救济途径仅是通过民事方式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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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g Yongshin(51岁·司法研修院第32期)首尔家庭法院部长法官,于18日在首尔瑞草区瑞草洞大法院举行的“宪法与家事法”联合学术大会上,以“附带保护装置的破裂主义与重婚罪导入之检讨:为了那些可以被驱逐却无法脱身之人”为主题发表了演讲。该学术大会由韩国宪法学会与大法院宪法·行政法研究会共同主办。


Jung部长法官表示:“配偶实施不忠行为等时,其在法律上的配偶最为忧虑的部分,恐怕是日后子女可能无法获得正当继承权这一点”,“因为对方可以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将自己和子女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即便此时提出遗留份返还请求,也只能最多取得法定继承份额的一半”。


他接着指出:“随着通奸罪被废除,已无法对情人提出通奸刑事控告,目前也就失去了获得刑事司法判断的途径”,“更进一步,近来在收集不忠行为证据的过程中,因被指损害对方名誉,或在不当取证过程中违反了《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有关法律》或《个人信息保护法》而受到处罚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


他表示:“在配偶与情人所谓‘另起炉灶’,维持具有重婚性质的事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反而由该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时,对方往往以‘有责主义’为由强撑,最终不得不提起反诉”,“因此,对方在现实中往往会遭到‘被驱逐式离婚’”。


德国、奥地利、瑞士、日本等多数废除通奸罪的国家,都在刑法中规定了重婚罪,通过这一方式来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也有国家在同性登记伴侣关系中承认重婚罪。德国规定,如与第三者缔结婚姻,可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奥地利和瑞士也有类似规定。日本在废除通奸罪后,在刑法中新设了重婚罪。在日本,已有配偶的人再次结婚时,可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结婚对象也同样要受到处罚。


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也类似。英国刑法将重婚视为违法行为。美国所有州同样承认重婚罪。在加利福尼亚州,实施重婚行为者可被处以最高1万美元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


Jung部长法官表示:“刑法制定当时,为了防止蓄妾这一恶习,采用了对双方都处罚的通奸罪规定,而重婚罪则因被认为是‘屋上加屋’而未能写入刑法”,“宪法法院在2015年就通奸罪作出并非‘暂时适用的合宪不合致’而是‘单纯违宪’的决定后,对于因配偶重婚式事实婚姻而备受痛苦的一方,司法救济已变得遥不可及”。


他又表示:“如果在刑法中新设重婚罪,一方面可以维护宪法所保障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制度,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对配偶性自主决定权、隐私自由等基本权利的侵害”,“同时还能成为导入破裂主义(即对婚姻破裂负有责任的一方不得请求离婚)的最低限度安全装置”。


此外,Seung Ido(46岁·第41期)建国大学法学院教授也以“从时间维度审视宪法与家事法:以婚姻与家庭生活有关的基本权与请求审判权保障为中心”为主题进行了发表。


韩国宪法学会会长 Ji Sungwoo 表示:“随着家庭形式与构成日益多样化,全球范围内认为家事法也必须反映时代变迁的必要性正在增强,相关法律修订的要求也在不断高涨”,“许多国家正在就何种合理规范能够与宪法上的家庭与母性保护原则相协调展开热烈讨论”。他同时强调:“原则上,家事法在解释与修订时,应朝着为新的家庭形式及法律保护装置提供依据的方向发展,但此类规范的变革,必须在社会可接受的范围内、并在宪法的框架之中进行”。


大法院宪法行政法研究会会长 Park Yeonuk 表示:“在急剧变化的现代社会中,家庭的形式与功能日趋多元,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宪法所追求的价值与家事法所规制的现实之间正在发生冲突与矛盾”,“尤其是在婚姻领域,包括同性婚姻在内的多样家庭形式的承认问题,以及在离婚领域,关于破裂主义与经济弱势一方配偶权利保护问题等方面,现行家事法体系是否符合现实,正面临根本性的质疑”。他接着说:“期待各位凭借多样的学术视角与实务经验展开讨论,能够为我们的社会找到一条既尊重家庭多样性,又能同时追求个人幸福与社会稳定的路径”。



韩Suhyun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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