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故张紫妍相关案件的审判中,因被控作出虚假证言而被起诉的前经纪公司代表被最终判处有罪。大法院认为,二审对检方提出的5项公诉事实全部认定为有罪的判决并无不当。


20日,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h Kyungpil)在针对前经纪公司代表 Kim Jongseung 因在2012年时任民主统合党议员 Lee Jongkul 的名誉损害审判中作伪证而被起诉一案的上诉审中,驳回了金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最终确定对其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


韩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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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就驳回金某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的判断并未违背逻辑和经验法则,没有逾越自由心证主义的界限,也不存在误解不告不理原则、公审中心主义以及关于伪证罪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错误。”


金某被指控于2012年11月在时任民主统合党议员 Lee Jongkul 名誉损害嫌疑案件的审判中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时实施了伪证行为。


李前议员曾在2009年国会对政府质询中,就张某案件点名提及朝鲜日报社高管等人的实名,朝鲜日报方面则以民事、刑事诉讼予以应对。


此后,在民事诉讼中败诉的朝鲜日报方面撤回了对李前议员的刑事控告,2013年3月,在相关刑事审判中,法院作出了公诉驳回的决定。


在公诉驳回决定作出之前的2012年11月,金某以证人身份出席了李前议员的刑事审判,就朝鲜日报方面相关人士作证称,“在张某去世之后,我才第一次知道 Bang Yonghun 科里亚纳酒店社长是谁”,以及“(在酒席上)只是偶然碰见”等。此外,他还作证称“从未殴打过包括张紫妍在内的所属艺人”。


法务部检察过往史委员会在2019年5月发布“张紫妍名单”事件调查结果时,建议检方就金某涉嫌伪证一事展开调查。其意在于认定金某在李前议员刑事审判中所作证言属于伪证。


对金某展开调查的检方认为,其伪证嫌疑成立,于2019年7月将其提起公诉。


此前一审法院在金某5项公诉事实中,仅认定2项有罪,判处其4个月有期徒刑,缓刑1年。金某自侦查阶段至审判过程始终一口否认自己的嫌疑。此外,在审判过程中,TV朝鲜代表 Bang Jungo 虽被指定为证人,但并未出庭;前社长 Bang Yonghun 也未响应证人传唤。


合议庭认定,关于2007年10月前社长 Bang Yonghun 出席的某次聚餐上金某与张某也在场,以及2008年10月金某与张某在娱乐场所与代表 Bang Jungo 见面的事实,金某的相关证言属于伪证。


合议庭指出:“刚刚开始演艺活动的张某在没有经纪公司参与的情况下,自己前往(有前社长出席的)饭局并上前问候,这是难以理解的”,“应当认为,被告人至少在聚餐时已经知道 Bang Yonghun 出席的事实。”


合议庭还表示:“综合证人的陈述等情况,被告人事先得知 Bang Jungo 将出席聚会,并带张某前往娱乐场所”,“这一点也与张某的通话记录相吻合。”


不过,一审合议庭就金某“从未殴打过包括张某在内的所属艺人”的发言认为,应理解为“并非经常性殴打”,而不是“一次都没有殴打过”,并表示“仅凭提交的证据,无法断定该陈述为虚假”,因此宣告无罪。


然而,去年8月负责二审的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4-1合议庭(审判长 Yang Jijung、Um Cheol、Lee Hoonjae)对一审认定无罪的金某相关嫌疑也全部判定为有罪,判处其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当庭收监。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经营着已故张紫妍所属的经纪公司,对内情比任何人都更清楚,却急于逃避自身责任、缩小事态”,“当时被告人甚至还逃往日本。”


接着表示:“从其在相关刑事审判中的证言内容以及在本案中表现出的一系列态度来看,都令人怀疑被告人是否对死者抱有起码的歉意或良心上的愧疚”,“正如在刑事诉讼等程序中已认定被告人负有责任那样,难以认为死者是凭空捏造毫无根据的虚假事实。”


合议庭还指出:“尽管如此,被告人仍不断作出虚假陈述,甚至在本院审理中也否认犯罪事实,毫无悔罪态度”,“被告人的证言与本案有着极为重要的关联,综合上述情形,本案并不轻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亦不良,理应予以严惩。”合议庭同时说明当庭收监的理由是“有逃跑之虞”。


合议庭表示:“当时审判中向被告人提出的问题要旨,是不论一次还是多次,是否实施过殴打行为”,“对其无罪的原审判断难以认同。”


合议庭还指出:“Lee Jongkul 前议员的刑事案件虽因撤回控告而形式上终结,但金某的证言与该案有着密切关联”,“即便如此,金某在经营死者所属的经纪公司、对内情了如指掌的情况下,仍急于逃避自身责任,忙于缩小、掩盖事件。”


接着表示:“从金某在本案中表现出的态度来看,令人怀疑其是否对死者感到起码的歉意或道义上的愧疚”,“其犯罪情节不良,理应严惩。”


此前,金某因2013年涉嫌殴打张某一案,也曾在大法院被最终判决有期徒刑4个月、缓刑1年。



大法院亦认为,上述二审法院的判断并无不当之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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