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经协·韩国放送学会主办研讨会
20日在FKI大厦会议中心举行
指出反垄断法中对大企业监管的不当性与问题
有观点指出,以现行《公平交易法》条款为依据,对大企业实施的各类监管政策正在拉低企业价值,束缚追求高效经营的企业手脚,因此有必要进行改革。
东国大学经济学系教授 Ji Inyeop 20日上午在 FKI大厦会议中心举行的“《公平交易法》上大企业监管的不当性与其他法律援用《公平交易法》的问题点”研讨会上,发表分析结果称,大企业监管正对韩国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并提出上述主张。
Ji 教授表示:“自1986年通过修改《公平交易法》引入企业集团监管以来,大规模企业集团政策日益复杂、多样化”,“对企业集团出资结构实施事前监管,会限制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多样性,从而可能损害企业价值和经营效率。”
他接着建议:“从长期视角比较通过提升透明度和改善治理结构所带来的收益,与对经营活动施加限制所产生的成本,有必要重新审视企业集团指定政策。”作为依据,Ji 教授给出了分析结果,研究“大企业集团监管强度”的“监管指数”与“经济增长”“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根据分析,监管越强,企业市值增速越低。Ji 教授称:“将《公平交易法》中提出的监管标准原封不动地援用于《广播法》等其他法律时,应当谨慎”,“大企业政策必须科学地反映经济现实。”
在由韩国经济人协会和韩国放送学会共同主办的本次活动上,学界指出,被《公平交易法》指定为大企业集团所属的企业,正面临经营上的种种限制,因而提出有必要修改法律。尤其是《广播法》问题成为讨论重点。《广播法》施行令第4条对《公平交易法》所规定的大企业集团所属企业持有广播公司的所有权作出限制。其中,大企业的标准为资产总额在10万亿韩元以上。韩国经济人协会常任副会长 Kim Changbeom 在开幕致辞中指出:“在媒体领域全球竞争不断加速的局面下,现行的企业集团指定制度可能会给我国企业带来负担”,“应当审视对整个法制进行重组,以便让大企业所拥有的充足投资资源,能够成为媒体、内容等未来支柱产业培育的基石。”
高丽大学技术经营专业研究生院教授 Lee Seongyeop 表示:“这是在媒体仅限于地面波广播公司和报纸的时代,为防止大企业垄断舆论而设立的准入性监管”,“此后,随着技术发展带来的广播与媒体市场环境变化,以及OTT、社交媒体等的出现,地面波广播对舆论的影响力已大幅下降。”他接着指出:“利用地面波实现大企业舆论垄断的可能性已显著降低,监管的效用事实上已经消失”,并表示监管也应随时代变化而调整。他还补充主张称,从中长期来看,即便仅限于民营广播公司,也应全面废除对大企业所有权的限制性监管,积极支持其成长为全球内容企业。法务法人广场律师 Seon Jungho 也表示赞同,称“需要在充分考虑舆论媒体企业所必须承担的高强度社会责任和社会价值保障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广播政策”,“至于对广播经营者所有权的监管是否必须采取事前准入监管的形式,还有必要进行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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