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票出资时部分免征遗产·赠与税
变现后用于公益事业的情况罕见
行使自家股票表决权 实质上也扮演控股公司角色

省税又保住表决权…基金会出资成“常用手法” View original image

大型企业集团设立社会公益基金会等非营利法人,并向其出资本公司股票以行使表决权的“钻空子”行为已成常态。有人呼吁,应通过修改《商法》来保障股东权利,并对捐赠给公益基金会的股份表决权进行更为精细的管理。


根据现行《继承税及赠与税法》,向公益法人捐赠的股票,在不行使表决权的条件下,可以享受从5%至最高20%的继承税和赠与税减免。此外,依据2020年修订的《公平交易法》,属于互相出资限制企业集团的公益法人所取得或持有的股票,原则上限制行使表决权,但同时附带各类例外条款。首先,如果该公益法人是某一特定子公司唯一股东,则可以行使表决权。若为上市公司,则在高管任免、公司章程变更、合并及营业转让等重大议案上,可在与特殊关系人合计15%以内行使表决权。这是出于在防御恶意并购时也可加以利用的考量。


从企业立场看,只要运用得当,就可以把原本没有表决权的库存股捐给公益法人,既增加友好持股,又实现节税,可谓一举两得。有观点指出,HL集团控股公司HL Holdings向尚未设立的基金会出资约47万零193股(占已发行股份的4.76%)本公司股票,也是出于同样原因。Hong Kihoon(弘益大学经营学系教授)表示:“以提升股东价值为名回购的库存股,却捐给基金会,这对股东价值并无积极意义,反而有被视为经营权防御工具的余地”,“这与近期重视中小股东权利和股东价值的趋势背道而驰”。


也有声音指出,以股票出资未必符合“履行社会责任”这一初衷。因为除非卖出变现,否则股票本身很难对公益活动形成实质性帮助。若在现实中难以卖出股票,就只能依靠分红,但韩国企业的股息率整体偏低,效果有限,甚至出现部分企业将公益法人事实性地当作控股公司来利用的乱象。Lee Changmin(汉阳大学经营学部教授)解释称:“严格来说,企业的基金会等公益法人,应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筹集现金来开展公益事业,但大多数并未如此操作,而是一直持有股票”,“这正是捐赠给基金会的股票被用于强化控制权或防御经营权的传统问题产生的背景”。



近期在Hanmi制药集团的经营权纷争中,基金会也成为焦点。若Song Youngsook(Hanmi制药集团会长)的特殊关系人——Gahyeon文化财团和Im Sungki财团在Hanmi Science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将对经营权之争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为阻止这一点,Im Jongyoon、Im Jonghoon兄弟一方不断提高对Hanmi制药集团旗下基金会的批评声量。有解读认为,兄弟二人一方将母亲Song会长举报至警方,并中断向基金会捐赠善款,也是为了限制基金会表决权。金融投资业界相关人士指出:“无论公益法人或基金会声称多么独立运营,由公司前任或现任高管及相关人士出任理事长几乎已成惯例,实际上与友好持股无异”,“有必要引入更加精细的机制,来限制库存股的表决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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