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节目玻璃房老鸨会长”躲过征收土地没收…大法院最终确认二审“撤销土地没收”判决
“没收建筑外连同土地,违反比例原则”
在2021年SBS节目《我想知道那件事——成为“神房东”的皮条客:玻璃房会长的秘密》一集中曝光的洪某,得以免于其作为卖淫场所提供的建筑用地被没收。
虽然相关土地确实也被用于卖淫,但仅没收建筑物就足以切断洪某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可能性,再加上该土地即将进行再开发,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如将土地一并没收,有违比例原则,这是本案判决的要旨。
据法律界18日消息,大法院第一小法庭(主审大法官 Noh Taeak)维持原审判决,对依据《卖淫处罚法》以卖淫介绍、帮助等嫌疑被起诉的洪某判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仅对用于卖淫的建筑物予以没收,而不没收土地。
合议庭就驳回检方上诉的理由表示:“原审未对本案土地予以没收的判断,并不存在如上诉理由所称违反逻辑和经验法则、逾越自由心证主义限度,或误解《性暴力处罚法》上卖淫介绍罪的共同正犯、以及《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上关于没收的法律原理等错误。”
洪某因在2019年至2020年间与妻子一起在首尔永登浦区红灯区经营卖淫场所,或提供建筑物作为卖淫地点等嫌疑,被一并移送审判。此外,洪某还被指控于2021年12月明知其土地或建筑物将被用于卖淫,仍以每月100万至150万韩元的租金将其出租给A某。
一审判决对A某处以1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追缴3331万韩元,同时裁定对发生卖淫行为的建筑物和土地全部予以没收。
关于没收的基本规定——《刑法》第48条(没收的对象与追缴)第1款第1号,将“用于实施犯罪行为或意图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物品”规定为没收对象。
大法院的立场是:“依据《刑法》第48条第1款第1号的没收属于任意没收,因此即便物品符合没收要件,是否予以没收原则上交由法院裁量,但须受适用于一般刑罚的比例原则限制;这一法律原理同样适用于《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第8条第1款的情形。”
此外,大法院就比例原则的判断标准表示:“为判断没收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应综合考虑以下诸多情形:没收对象物品在犯罪实施中被使用的程度和范围及其在犯罪中的重要性;物品所有人在犯罪实施中所起的作用和承担的责任程度;犯罪实施对法益侵害的程度;犯罪动机;犯罪所得收益;物品中与犯罪实施相关部分是否可以单独分离;物品的实质价值与犯罪之间的相关性及均衡性;该物品对行为人是否不可或缺;如不予没收,行为人是否存在利用该物品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风险及其程度等。”
也就是说,即便物品被用于犯罪,也并非一律必须没收。大法院的立场是,法官可在综合考量物品在犯罪实施中的贡献度、是否可分离、在不没收情况下的再犯可能性等因素后,依裁量作出判断。
一审合议庭认为,洪某在明知其土地和建筑物将被用于卖淫的情况下仍予以提供,属于《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所称的提供物品,因此裁定予以没收。
《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第2条(定义)第2号(b)项将“在卖淫介绍等行为中,明知将被用于卖淫而提供资金、土地或建筑物的行为”所涉及的资金或财产,规定为“犯罪收益”的一种。此外,同法第8条(犯罪收益等的没收)第1款第1号,将犯罪收益列为可以没收的财产之一。
合议庭指出:“本案土地及建筑物系位于永登浦区卖淫集结地的不动产。本案建筑物一层设有整面玻璃的‘玻璃房’,二层有多个房间,整体结构适合用于卖淫营业。”
接着表示:“被告自2007年6月左右购买本案土地及建筑物后,长期直接经营卖淫场所,或将其提供用于经营卖淫场所。综合考虑上述情形,通过没收本案土地及建筑物,从根本上清除卖淫场所经营的物质基础,有必要防止再犯,而且并不认为这有违比例原则。”
但二审法院的判断有所不同。二审法院接受了洪某一方“将土地与建筑物一并没收违反比例原则”的上诉理由。比例原则是指为实现目的所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应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
合议庭与一审相同,认为有必要没收用于卖淫的洪某建筑物。
合议庭以以下几点作为依据:▲一层设有整面玻璃的“玻璃房”,被用作招揽客人的空间,二层有多个房间,建筑整体结构适合用于卖淫营业;▲从建筑物的位置、结构及老旧程度来看,几乎不可能被用于卖淫场所以外的其他用途;▲建筑物所在地区一带正在推进再开发项目,但项目完成预计将耗费较长时间,在此之前有必要防止本案建筑物再次被提供为卖淫场所。
相反,合议庭认为,在没收建筑物之外再没收土地则属过度。
合议庭指出:▲本案土地虽在明知将被用于卖淫的情况下,与本案建筑物一同被提供,但其本身是与建筑物相互独立的不动产;▲一旦再开发正式推进,本案土地的实质经济价值预计将远高于本案建筑物;▲既然已没收作为卖淫场所提供的本案建筑物,即使不没收其用地——本案土地,也难以认为被告仍有在该土地上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的风险。基于上述理由,合议庭认为:“将本案土地一并没收,有违比例原则,因此原审对被告宣告没收本案土地的判决,因误解关于比例原则的法律原理而影响了判决,属违法。”
合议庭继而表示:“原审判决中关于没收部分的洪某上诉理由成立,故撤销该部分判决,并依据《犯罪收益隐匿规制法》第8条第1款第1号,仅对洪某的本案建筑物予以没收。”
检方再次提起上诉,但大法院认为二审上述判断并无不当。
SBS曾于2021年在《我想知道那件事——成为“神房东”的皮条客:玻璃房会长的秘密》一集中报道,被称为“玻璃房会长”的皮条客洪某,正担任永登浦4街一带再开发推进准备委员会委员长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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