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以在照看其他儿童期间发生有幼儿从游乐设施跌落受伤为由,对保育教师作出3个月资格暂停处分是正当的。


首尔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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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律界18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法官 Kang Jaewon)在幼儿园保育教师A某针对首尔衿川区厅长提起的撤销资格暂停处分诉讼中,判决原告败诉。


A某曾在首尔衿川区一所幼儿园担任保育教师。2022年2月,当时为在园幼儿的5岁儿童B君从附近游乐场安装的游乐设施上跌落,造成需12周才能痊愈的伤情。同年11月,衿川区厅认为A某疏于安全保护,致使婴幼儿在生命、身体或精神方面受到损害,因而对A某作出了3个月的保育教师资格暂停处分。


对此,A某主张:“当时未能察觉到B君正在使用游乐设施,是因为当时正在对其他儿童进行保育活动”,“考虑到虽然已提醒儿童不要单独使用游乐设施,但B君违反了这一提醒等情况,本案并不构成A某的重大过失,因此处分事由不成立”。


但合议庭未采纳A某的主张。合议庭判示:“婴幼儿与成年人相比注意力不足,且好奇心强,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作为受监护人委托照看的保育教师A某,有义务细致观察婴幼儿的行为,并为预防事故发生作出努力”。



合议庭还表示:“虽然看上去是在查看一名荡秋千时滑落的其他儿童过程中发生了本案事故”,但“由于秋千位置与本案游乐设施的位置相距不远,如果A某稍加注意,本可以避免B君因事故而受伤的结果,因此认为其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显著是合理的”。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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