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引入分立选举审计委员和累积投票制,30大企业中8家董事会将面临风险”
韩国经济人协会:若修法上市公司董事会结构将生变
“10大企业4家、100大企业16家存在风险”
有分析指出,如果国会通过以分离选任审计委员(商法)和引入累积投票制(公司治理法)等为核心内容的法律修正案,30家大型上市公司中有8家公司的董事会可能落入“外国机构投资者联合体”之手。经济界警告称,一旦修法通过,国富外流、企业竞争力削弱、企业价值下滑所带来的中小股东受损等风险恐将加大。
韩国经济人协会于14日发布了以截至去年年底资产在2万亿韩元以上的196家上市公司(不含公营企业、金融公司及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为对象进行分析后得出的董事会构成变化情景。分离选任审计委员,是指将担任审计委员的全部董事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任的制度。累积投票制则是指根据拟选任董事的人数,对每一股份赋予相应数量的表决权的制度。
韩国经济人协会分析认为,如引入这两项制度,由外国国籍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主权财富基金、养老基金等组成的“外国机构联合体”,有可能在30家大型企业中8家(27%)的董事会中取得多数席位。若将范围缩小至前10大企业,则有4家(40%)被纳入风险组;若将范围扩大至前100大企业,则有16家(16%)被纳入风险组。
在前100大企业中,有可能被外国机构联合体控制的16家企业资产总规模为596.2万亿韩元,相当于前100大企业资产总规模(1690.4万亿韩元)的35.3%,也相当于全部上市公司资产(4386.1万亿韩元)的13.6%。
若以外国机构联合体方面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比重为40%至50%这一区间来看,前30大企业中有6家(20%)、前10大企业中有2家(20%)、前100大企业中有20家(20%)符合这一情况。外国机构联合体董事与国内及特殊关系人联合董事的比例,在前30大企业为4:5,在前10大企业为4:4,在前100大企业为3:4。这意味着,随着持股比例变化,企业存在被外国机构联合体控制的风险。
在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情形下,外国机构联合体至少能够向董事会输送1名董事的企业,以前30大企业为基准多达28家(93%)。若将范围缩小至前10大企业,则10家(100%)全部在列;即便将范围扩大至前100大企业,也有84家(84%)被纳入其中。
韩国经济人协会预计,如果引入这两项制度,将会出现国富外流、因成本增加导致企业竞争力减弱、企业价值下滑从而使中小股东受损等问题。一旦外国机构联合体掌控董事会,就可能要求扩大分红、出售核心资产,从而加大国富外流的风险。
例如,2003年,外资激进投资基金Sovereign在选任审计委员时规避“大股东表决权3%限制规则”,买入并攻击SK股份,获得约1万亿韩元的短期差价收益后撤出韩国,便是典型案例。
在监管引入之后,如果企业为防御来自外国机构联合体的经营权争夺而动用资金,企业竞争力可能下降。此外,若在外国机构联合体掌控董事会后,通过扩大分红、注销库存股等方式耗尽研发(R&D)投资资金,企业成长性和企业价值将会下降,最终可能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韩国经济人协会经济产业本部长Lee Sangho表示:“若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将因国富外流和企业竞争力下滑而导致企业价值受损,给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副作用。鉴于也可能对中小股东造成损害,有必要在讨论加强监管之前,细致审视其潜在副作用发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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