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阿迪达斯长达2年多纠纷后合同终止
未达到《加盟事业法》适用标准的总部“控制”认定
仅适用惩戒力度较低的《代理店法》
借用英语式表述留下主观解读空间
10年合同续签请求权修正案也多年停滞不前

韩国麦当劳与经营门店近10年的加盟店主围绕合同续签问题发生纠纷,引发了“应当修改《加盟事业法》”的呼声。原因在于,加盟总部将把加盟合同续签期限规定为10年的《加盟事业法》条款,当作合同“有效期”来运用。也有意见指出,有必要对《加盟事业法》中含糊不清的条款进行修订。


据国会议案信息系统13日消息,在第22届国会中,已有3件《加盟事业法》修正案被提出,内容均包括删除现行法中将加盟合同续签请求期限限定为10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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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10年加盟合同续签请求权”条款的动向

根据现行《加盟事业法》第13条第2款,加盟事业者可在“包括首次加盟合同期限在内的整体合同期限不超过10年”的范围内行使合同续签请求权。该条款是通过2007年的部分修订新增的。在此之前,只要加盟总部在合同终止日前90日向事业者通知,即可终止合同。但为了保障加盟店能够至少回收最低投资金额,立法时规定在10年内不得拒绝加盟店提出的续签请求。


共同民主党议员Han Byungdo于今年6月作为代表发起的修正案,干脆删除了上述第13条第2款。同一政党的Lee Hakyoung、Lee Kangil议员分别作为代表提出的修正案,也都要求删除该条款。


Han议员指出:“部分加盟总部在合同续签请求权被认可的10年期一过,就单方面通知加盟店事业者拒绝续签,或者以每年是否续签为要挟,强迫其接受不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对合同续签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加以限制的制度,很可能被滥用为报复性措施的手段。”


上述修正案已于今年8月提交至国会政务委员会,但此后一次也未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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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总部通过新签合同创造收益

加盟总部若要通过加盟费或装修等获得收益,就必须引进新门店,而不是维持既有加盟店。即便是长期经营的店主,一旦进入合同续签期,加盟总部就会开出各种条件,例如强制要求进行新的装修投资,或施压其转为其他连锁品牌经营;若店主不予接受,加盟总部便拒绝续签,而店主几乎没有救济途径。


这是因为《加盟事业法》第13条第1款虽明确规定:“加盟总部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加盟店事业者在加盟合同期限届满前180日至90日期间提出的合同续签请求”,但同时又承认了若干例外情形。包括:▲加盟店事业者未履行加盟合同中支付加盟金等的义务;▲加盟店事业者不接受通常适用于其他加盟店事业者的合同条件或经营方针;▲加盟店事业者不遵守被认为是维持加盟事业所必需的经营方针等。


实际上,韩国麦当劳以店主评价指标“业主评估(Owner Review)”得分为依据,通知部分门店因未达到标准而无法续签合同。相反,店主们则认为,总部是为了将业绩优异且即将续签的门店转为直营店而“吹毛求疵”。


此前虽然多次出现删除“加盟合同续签请求权10年规定”的动向,但均告流产。第19届国会时,当时新政治民主联合党议员Kim Younghwan曾推动修正案,将合同续签请求权行使期限从10年延长至20年,但未获通过。20年这一单位,是参考了全球麦当劳的加盟合同续签标准。在第20届和第21届国会中,也曾尝试通过立法将该期限修改为无期限,但均未能跨过全体会议的门槛。


韩经协:“加盟店主维持终身合同既得利益”

针对删除“10年条款”的动向,也存在反对意见。韩国经济人协会(韩经协)近期向国会提交的经济界意见中主张:“在以‘以持续交易关系为前提,需投入相当资金的领域’为前提的各种交易中,仅对加盟交易单独承认无期限的合同续签请求权,恐有违背法律公平性的忧虑。”其理由是,《商铺建筑物租赁保护法》将合同续签请求权行使期限限制为10年,而《下包法》《代理店法》《大规模流通业法》等法律则根本未单独保障合同续签请求权。


韩经协还表示:“若合同续签请求权行使期限被无限期延长,现有加盟店主将以终身合同的形式维持既得利益,加盟总部则难以通过淘汰不良加盟店来保持竞争力,从而难以制定高效的加盟店管理与运营方案。最终,消费者所享受的服务质量可能下降,因此在进行制度改革时应当谨慎。”


与此相对,全国加盟店主协议会顾问委员长、加盟交易师Jung Jongryeol则表示:“规模较大的本土连锁企业大体上都在遵守现行法律,但在流通业以及汽车、电子商务等领域,设有全球总部的企业却在不顾一切地制造纠纷。现实情况是,现行法律无法跟上这些变化,在解决问题方面存在不足。”他同时强调:“一旦这些全球企业将韩国法人出售给其他海外企业或私募基金,加盟店主将毫无还手之力。现在正是通过立法进行整顿的黄金时间。”


《加盟事业法》含糊条款也应纳入修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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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didas Korea以提高流通网络管理效率为名,于2022年1月引入“未来合作伙伴(Future Partner)”政策,并向原先经营门店的约100名店主中约80%的人通知终止合同,导致近3年持续纠纷一事,也有意见认为应当修订《加盟事业法》中含糊不清的条款。


2002年制定的《加盟事业法》与其最初“使供应商与店主在对等地位下相互补充、实现均衡发展”的立法宗旨相反,由于细则条款中用词含糊,反而被指对店主不利。


根据《加盟事业法》第2条第1号,要被认定为加盟事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要件:▲使用加盟总部的营业标识;▲按照一定的品质或营业方式销售商品和服务;▲加盟总部对经营及营业活动等提供支持、教育和控制;▲维持向加盟总部持续支付加盟金的交易关系;▲加盟事业者是独立的主体。


Adidas全国店主协议会会长Kim Jungjung主张:“在订货商品时,包括数量和尺码在内的一切事项都由总部决定并加以控制,因此应当视为适用《加盟事业法》的加盟关系。”以此为依据,他在去年3月和9月两次向公平交易委员会举报Adidas Korea违反《加盟事业法》。


但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要将总部与销售店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加盟合同,总部必须对各单体门店的内部装修等实施相当程度的“控制”,而在Adidas案件中未能发现这一点,因此甚至没有对是否违反《加盟事业法》进行审查。相反,公取委判断,总部“霸凌行为”涉嫌违反《关于代理店交易公正化的法律》(代理店法)的情节相当充分,因而仅以是否违反代理店法为对象展开调查。


争议焦点就在于“相当程度的控制”。店主一方认为,法律中并未明文规定的“相当”一词,是公平交易委员会附加的主观解读。公取委则解释称:“我们以宪法法院的判例解释为基础,将支持、教育和控制要件视为重要判断标准。”


顾问委员长Jung针对这种截然不同的解读指出,《加盟事业法》条文中所规定的表述本身含糊不清,是问题所在。他表示:“我国《加盟事业法》是从作为特许经营大国的美国联邦政府的‘Franchise Rule’中借鉴而来,在将英文单词按词典意义直译的过程中,将‘控制(control)’这一表述写入了条款,由此内含的并非总部与店主对等地位,而是甲乙关系的意味。”


共同民主党议员Kim Namgeun上月作为代表提出修正案,拟将《加盟事业法》第2条第1号和第7号中规定的“控制”一词,放宽为“管理”。据悉,执政阵营方面也在以国民力量党议员Lee Jongbae为中心,为消除相关表述的模糊性,正收集公平交易委员会与店主一方的意见。



公平交易委员会决定,将在国政监察中被提及的Adidas问题,从原先的首尔办事处移交至总部重新审查。Adidas全国店主协议会以自身的宪法平等权和审判程序陈述权受到侵害为由,已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诉愿。法律界认为,如果本次纠纷被认定适用《加盟事业法》并证明存在违法行为,相较于代理店法,处分力度最高可能提高约10倍。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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