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团:“欺瞒当局抬高药价索赔”
一审判决“连本带息支付26亿”

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与United制药之间围绕“药价返还诉讼”的二审正式启动。诉讼进入第7年,随着案件长期化,如果United制药最终被判败诉,其需向公团支付的赔偿金连同累积的延迟利息预计将高达数百亿韩元。


13日下午,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37-3合议庭就公团针对United制药及代表理事 Kang Deokyoung 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召开了二审首次辩论期日。


[Invest&Law]“持续7年药价诉讼战”……健保公团 vs Unite制药二审开庭 View original image

此前,公团于2017年提起诉讼称,“United制药自1998年起至原料合成优惠制度被废止的2012年期间,走私进口了右布洛芬和多昔氟啶等原料药,却在文件中虚假记载为自行合成生产,从而抬高了医保药价”,并据此请求判令赔偿193亿0941万韩元及其延迟利息。原料合成优惠制度是政府为鼓励本土制药企业开发新药,于1995年引入的一项特别优惠政策。


上述内容通过United制药一名前研究员的内部举报被公开,United制药也因相关嫌疑多次接受调查。但在刑事审判中,部分证据被认定为系违法收集,去年包括Kang代表在内的被告人最终被判无罪并确定生效。


在民事审判中,公团方面主张:“United制药欺骗保健当局,使其原料合成技术得到认可,从而通过特例获得最高药价的认定。其一开始就并不具备相关技术,而是通过走私原料药来生产成品药。公团本应按照降低后的药价支付费用,却因支付了最高药价而遭受了财产损失。”


由于公团在辩论过程中追加了诉讼标的药品,并且另行推进刑事审判,导致本案诉讼周期被拉长。公团一方提交的证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也成为争议焦点,因为这些证据系基于在刑事审判中未被认可证据能力的检方调查内容而提交。


一审认为“United制药积极欺骗了保健当局”,支持了公团一方的主张,并认可了公团提交证据的效力。合议庭指出:“在刑事诉讼中虽被认定为违法收集证据,但并不当然意味着在民事诉讼中就必然丧失证据能力”,“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团并未参与刑事案件中存在问题的‘违法搜查扣押’。”


此外,对于公团提出异议的9种原料药中的7个品种,法院认定United制药负有损害赔偿责任。合议庭表示:“涉案特例规定‘仅在直接生产原料药的情况下适用’,从特例的宗旨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制药企业并未自行合成原料药,就不应适用该特例。”


合议庭裁定:“United制药明知自己并不具备直接合成的技术,却以适用特例为目的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从当局那里获得了最高药价的认可;此后其在实际上通过走私原料药生产成品药的同时,仍按最高药价标准不当申领医疗保险给付。”对于Kang代表,法院也指出,“其在公司过错方面作出了违反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决策”,从而认定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United制药与Kang代表共同向公团支付121亿5023万韩元及其延迟利息。”随着诉讼周期拉长而不断累积的延迟利息计算在内,预计公团方面最终获得的赔偿金额将达到约260亿韩元。

首尔瑞草区首尔高等法院

首尔瑞草区首尔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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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团与United制药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不过,United制药已在今年第二季度财务报表中,将一审判决所认定的赔偿金额计入营业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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