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对于以开发私有土地为目的而提出的部分使用南山公园土地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处分,是正当的。
11日,据法律界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2部(审判长法官 Kang Jaewon)在A某起诉首尔中部公园休闲中心所长、要求撤销土地使用不予许可处分的诉讼中,判决原告败诉。
A某于2022年8月取得首尔龙山区一处245平方米林地中一半的共有份额后,于同年11月以作为开发该土地的通道为目的,申请在5年内使用首尔市所有的22平方米林地。
但首尔中部公园休闲中心方面表示:“相关土地属于首尔市的行政财产,由挡土墙和绿地构成”,“根据首尔市共有财产及物品管理条例,将目前由挡土墙和绿地构成的土地,为了申请人的私人权利而改造为通道,变更其结构和形质,有悖于条例”,因此不予许可。对此不服,A某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支持了首尔中部公园休闲中心的立场。合议庭指出:“本案土地的一部分是行人通行的人行道,其余部分作为南山公园的一部分被打造为绿地空间,并被指定为《山地管理法》上的准保全山地”,“尤其是设置在该土地上的挡土墙,起到防止南山公园土砂流失、维持适合作为行人通行的人行道状态以及保护自然环境的作用。”
合议庭还表示:“如果许可使用该土地,预计A某将为通往自己所有土地而拆除上述挡土墙并进行平整作业,在这种情况下,南山公园斜坡面的土砂可能会流失,从而令人担忧其将损害该土地作为人行道的用途及作为公园的管理目的。”
同时合议庭认为:“首尔中部公园休闲中心认为,A某的使用许可申请属于可能因变更行政财产的结构和形质而妨碍其作为行政财产使用的情形,这一判断难以被认为在客观上不合理,或在社会通念上显著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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