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公告写明“优待事项”
法院:“不属合同条件…口头解雇通知违法”

法院判定,一家公司在招聘公告中将“能开车者”列为优待条件并录用员工后,又以员工“驾驶技术不好”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不当解雇。


据联合新闻社3日报道,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13部(审判长法官 Park Jeongdae)在今年9月驳回了某施工企业A公司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提起的诉讼。中央劳动委员会此前驳回了A公司对“不当解雇救济”裁决提出的再审申请。法院认为,A公司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不当解雇。

首尔行政法院全景

首尔行政法院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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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去年以从事贸易业务辅助和文件管理等工作的办事员身份雇用了B某。当时的招聘公告中,将“能开车者”明示为优待条件。B某虽然持有驾驶证,但驾驶不熟练,仍通过了书面审查和面试等招聘程序入职。然而,A公司方面在3个月试用期内,以B某驾驶不熟练等理由,在未作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单方面告知其合同终止。


B某认为解雇不当,向首尔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劳动委员会予以支持,认定属于“不当解雇”。不服该决定的A公司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但同样被驳回。A公司随后不服劳动委员会的决定,最终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主张,“作为劳动合同条件的驾驶能力未能实现”,从而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方面还提出了B某存在“欺骗”的可能性。但法院与劳动委员会作出相同判断,认定A公司的解雇属于不当解雇。



合议庭指出:“虽然招聘公告中记载了‘能开车者’,但是否能开车仅是优待条件,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是需要较高驾驶熟练度的工作,一般应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或至少在录用前进行相关检验”。另外,由于B某持有驾驶证,并主张其在招聘过程中已说明自己是新手司机,法院认为他属于“能开车者”,也不存在欺骗公司的根据。合议庭接着表示:“公司违背B某意愿,以单方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仅以口头方式表示解雇意向,而未以书面形式告知解雇事由,属违法行为”。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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