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将忠实义务对象由“公司”改为“股东和公司”的商法修订
“难给股东带来实质利益且或致企业价值下滑”
韩国经济人协会于4日表示,多项旨在强化董事保护股东利益义务的《商法》修正案已在国会提出,随着以美国案例为依据的讨论展开,越来越多声音担忧这将加重我国企业经营层的负担。若修正案通过,令人忧虑的是,在并购(M&A)或重组过程中,心存不满的股东可能会对企业经营层滥诉。
韩国经济人协会当天发布了《美国并购(M&A)股东代表诉讼与董事忠实义务》报告。该报告在分析美国公司法及判例、并购诉讼案例的基础上,就若将英美法系的忠实义务(Fiduciary Duty)法理引入韩国《商法》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发出了警示。
报告指出:“即便是在对企业相对友好的美国,每宗并购案平均也会被提起3至5件股东代表诉讼,而大多数诉讼事由都是董事违反对股东的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法理,是指公司董事或经营层负有在作出判断和行动时必须将公司利益置于首位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董事或经营层在为公司作出重要决策时,必须诚实、公正地判断,不得为个人私利而行事。
报告解释称,在美国,企业发布并购计划后,股东往往以披露信息不足或重要事项被遗漏为由提起诉讼。美国上市公司并购案(金额在1亿美元以上)中,被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比例,从2009年的86%上升到2013年的94%,创下最高纪录。
为避免诉讼,公司多通过追加信息披露或调整合并对价的方式,与原告方达成和解。在这一过程中,需支付巨额律师费,事实上起到了并购交易所附加的一种“交易税”的作用。最终,股东除了获得追加披露之外,并未得到实质性利益。
为遏制滥诉行为,美国特拉华州法院于2016年作出“Trulia判决”。但其后,联邦法院和其他州法院的相关诉讼却大幅增加,出现了所谓“气球效应”。实际上,并购相关诉讼比例在2016年曾降至71%,但次年又回升至82%。
此外,在与并购相关的股东代表诉讼中,向联邦法院提起的案件比例,在Trulia判决之前(2009—2015年)年均为26%,但到2018年则激增至91%。韩国经济人协会据此分析认为,律师们在寻找对诉讼有利的地区进行“法院购物”。
美国根据“经营判断原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来限制董事责任。特拉华州公司法设有董事责任豁免条款,在针对经营判断的诉讼中,董事的抗辩权得到保障。
相反,韩国《商法》虽也规定了董事责任豁免条款,但须全体股东同意方可适用,因此难以适用于股东人数众多的大型上市公司。
韩国经济人协会经济产业本部长 Lee Sangho 表示:“我国《商法》是以《民法》上的委任合同为基础来规定董事责任的,若原封不动地适用美国式忠实义务法理,与现行法律体系并不契合。企业极有可能饱受诉讼困扰而导致企业价值下滑,而股东又得不到实质性利益,因此我们反对通过将董事忠实义务扩展至股东的《商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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