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由并非法人的医院经营支持公司(MSO)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并开具税务发票属于违法行为。


首尔行政法院

首尔行政法院

View original image

据法律界28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8部(主审法官 Lee Jeonghee)在医生A某针对江南税务署署长提起的要求撤销综合所得税等课税处分诉讼中,判决原告败诉。


A某与两家MSO签订了医院管理服务及代收代付结算合同。MSO是向医院提供人力管理、经营咨询、营销等运营所需服务的公司。根据合同,MSO直接从患者处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并向患者开具销售税务发票或现金收据。MSO在扣除医院管理服务和结算代办手续费后,将剩余金额支付给A某,A某就此向MSO开具销售税务发票。


但税务机关对A某在2019年5月至9月进行了税务调查后,认定这些MSO属于信用卡伪装加盟商。税务机关对A某下达了更正通知,追征其2016年至2018年度的增值税和综合所得税等共约7.2亿韩元。A某向税务裁判所申请裁判,被裁减为约5亿韩元,但其仍主张被裁减后的税款亦属不当,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支持了税务机关的立场。合议庭首先指出:“MSO从患者处收取的医疗服务费用,系A某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对价,而医疗法等法律对非医疗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有严格禁止规定,并规定了违反时的处罚。”



合议庭进一步认为:“A某应当直接从患者处收取医疗服务费用,并向患者开具税务发票,然后将其作为A某的销售收入进行税务及会计处理;MSO则应当在从A某处收取医院管理及结算代办服务费用后,就此向A某开具税务发票。”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