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罪行近乎性酷刑,须从重处罚”
判处长刑10年、短刑7年

一名将同龄女学生关在汽车旅馆内实施性侵,并通过视频通话实时直播这一过程的高中生,被判处中刑。


性侵同龄人并直播的十多岁少年被判中刑 View original image

大田地方法院第12刑事部(审判长 Kim Byeongman)25日以违反《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强奸致伤等)罪,判处17岁少年A有期徒刑最长10年、最短7年。同时,法院还下令其完成40小时性暴力治疗项目,在10年内限制其从事与儿童、青少年及残障人相关的就业,并作出公开个人信息的命令。根据《少年法》,未满19周岁的人如犯下法定刑为2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法院可以对其判处设定刑期上下限的长期与短期不定期刑。


A少年因被控于去年10月14日凌晨在大田中区一处汽车旅馆内,与6名朋友一起殴打、非法拘禁并性侵同龄女学生C而被移送审判。当时,他们以“让你不能怀孕”为由,殴打C的脸部和腹部等部位并实施性侵,在此过程中还拍摄C的裸体,并通过与熟人的视频通话直播性侵画面。他们的犯罪行为是在受害者健康状况急剧恶化被送往医院后,由看到C身体状况的医务人员报警而曝光的。与此同时,他还被追加适用对另一名女学生实施强制猥亵的罪名。


合议庭指出:“被告人与多名共犯一起,非法拘禁身为儿童、青少年的受害者,对其实施变态行为,并将过程实时转播给第三者,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同时表示:“即便被告是少年,但其行为近乎性酷刑,致使受害者遭受难以想象的全人格损害,不得不追究其与之相称的责任。”这就是量刑理由。


对于追加起诉的强制猥亵案件,合议庭也表示:“在受害者及其母亲严正警告之后,他仍不知悔改,再次实施犯罪”,并称“即使有聊天记录和脱氧核糖核酸等确凿证据,他仍主张是受害者先主动发生性接触,从而造成二次伤害,因此不得不予以严惩”。



另一方面,在C案中另一名主犯B与A一同被移送审判,但因各自又因其他案件被追加起诉而分别受审。B为了恐吓C、阻止其报警,拍摄其裸体,并通过视频通话对性侵场面进行直播。目前,B在二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最长10年、最短7年,对判决不服,已向大法院提起上诉。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版权所有 © 阿视亚经济 (www.asiae.co.kr)。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不容错过的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