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济交往暴力致死案 被告一方称“请从轻处罚” … 遗属斥“荒唐之言”
检方称“并非单纯伤害致死,判处20年有期徒刑”
“请不要说这种荒唐的话!我女儿已经死了,有人死了!”
在法庭上,因前男友殴打致死的女儿的母亲,向进行最后辩论的被告辩护人提出强烈抗议。
在所谓“巨济交往暴力致死事件”中,受害者的母亲还对作最后陈述的被告大声喊道:“要是还有良心,就给我老实说!”
本案被告、20多岁的A某,被控于今年4月1日闯入前女友、同为20多岁的B某的出租屋,趁B某熟睡时压在其身上,殴打头部和脸部并勒住脖子等,实施猛烈暴行,致其死亡,因此被起诉。
因A某的殴打,B某遭受外伤性硬膜下出血等需治疗6周的重伤,在医院治疗期间,于10天后离世。
调查显示,他早在2022年4月起与高中同学B某交往后,多次施暴;在案发前刚与B某分手后,仍在14次之多给B某打电话,在B某未接听的情况下,还曾前往其住处。
检方根据国立科学搜查研究院的尸检结果及主治医生的医学意见,判断受害人因头部损伤引发全身反应性炎症综合征而死亡,殴打与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庆南昌原地方法院统营支院第一刑事合议部(金英锡·郑赫·尹成根法官)于24日就本案举行宣判前的最后公判,听取了最终辩论和陈述。
A某一方辩护人称:“应当审视本案之前是否有多次暴力等向侦查机关举报的情况,以及案发前两人的关系是否已经完全成了陌生人”,“关于被告在案发前是否对受害人表现出暴力性、执着性的态度,双方意见并不完全一致”。
辩护人接着表示:“B某在案发前向被告发送让其归还自己借给他的1万韩元的短信等,与A某有过联系,被告14次尝试通话,是否依照相关判例或法律理论构成跟踪犯罪,令人存疑”,“按照国科搜尸检结果,因果关系难以否认,但也产生疑问:是否有其他因素与之叠加,才导致受害人死亡”。
辩护人还称:“即便伤害致死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得到检验证实,全身反应性炎症综合征并未在国科搜的首次尸检中被检出,医院方面也未作出相关诊断”,“此外,近期引发争议的交往暴力致死案件多为出于故意的杀人,本案在罪质上与之存在差异”。
A某辩护人表示:“被告心中充满无尽的歉疚和罪责感,也为达成和解作出努力,但未能打开心结、获得受害人一方的原谅”,“因案件被媒体报道,被告的家人和亲戚也在承受痛苦”。
辩护人接着辩称:“希望合议庭在充分审查后,本着给予被告‘爱的鞭策’的心情作出量刑。”
A某表示:“我认为这次事件显然是我的过错”,“我感到非常羞愧,也在进行深刻反省。无论结果如何,我都会甘愿接受所作出的刑罚,今后一生都将怀着反省和谢罪之心生活。”说完后,他向受害人一方深深鞠躬。
检方以伤害致死、过度接近行为(跟踪)、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起诉20多岁的A某,并向合议庭请求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及相关教育课程的履修命令。
检方表示:“本案并非单纯的伤害致死案件”,“被告在交往期间持续殴打受害人,长期暴力之下,受害人难以进行有效反抗;随着被告的压迫和执着愈发严重,最终导致受害人走向死亡”。
检方指出:“根据大法院量刑委员会的伤害致死量刑基准,有期徒刑为3至5年,即便考虑残忍性予以加重,刑期也为4至8年”,“但正是因为以往司法实务忽视了交往暴力的严重性,未能予以严厉惩处,才导致犯罪在累积中被放任反复发生。对此批评应当深刻铭记,有必要将本案与其他暴力犯罪区分开来,适用严正的标准”。
检方强调:“受害人直至咽下最后一口气之前一直承受着极度痛苦,试图摆脱被告却最终死亡”,“从案发经过、暴行程度、受害人所承受的痛苦以及因受害人死亡给遗属带来的失落感等方面综合来看,应当判处重刑”。
受害人B某的母亲表示:“在女儿死亡前,我曾打电话给被告的父亲,说我女儿生命垂危,但那位父亲却用平静的语气说:什么?能不能详细说一下?”,“他反复只说这些话,我就挂断了电话。从那以后,被告一方直到现在连一句道歉、一个短信都没有发过,也没有读过我们发出的短信”。
她说:“他们说尝试过和解,可一句短信都没有发过,就突然说来和解,这说得通吗”,“女儿死亡后,被告还对朋友说,这不是自己的错,感到很烦,现在正在看电视剧”。
她又补充说:“而且女儿死后,他还说和女朋友分手了,要努力学习考上更好的大学,找一个更好的女朋友,完全没有任何反省”。
“女儿给被告发消息让他还1万韩元,被告却回复:不知道你死了之后还有没有要我还的钱,也不知道你还能不能收到。之后就发生了殴打”,“殴打之后,女儿问他:你是真心在打我吗?他还说,是真心的。”她再次强调,被告没有反省的可能。
她还表示:“曾有两次说要和解,但那不过是为了在法庭上说自己曾尝试和解而已”。
合议庭表示:“自第一次开庭以来,长达4个月的审理已经进行完毕,其间包括短信在内的证据调查也已结束”,“我们了解全国多家团体对本案的高度关注,也知道相关立法请愿正在进行。我们会慎重考虑后作出判决”。
本案将于今年11月14日下午1点30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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