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取转让费并将一家连锁咖啡店加盟店转让给他人后,又在附近新开咖啡店的业主,被法院作出禁止营业的决定。


23日,蔚山地方法院民事第22部(审判长法官 Sim Hyeonuk)表示,受理了咖啡店业主A某针对另一家咖啡店业主B某提出的“禁止营业临时处分”申请。


图片由Pixabay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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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于2022年8月向B某支付了1.5亿韩元的转让费,接收了位于庆南梁山一处连锁咖啡店的营业设施和设备、交易客户、经营诀窍以及因地理位置产生的营业优势等营业权,并开始经营。


然而今年6月,B某在A某咖啡店附近又开设了另一家连锁咖啡店。该店与A某咖啡店相距1.4公里,两家咖啡店均位于同一特定工业园区内。对此,A某认为B某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向法院申请了临时处分。


合议庭认为B某违反了《商法》,因此裁定支持A某的临时处分申请。法院综合考虑到,当初B某将咖啡店转让给A某时,双方约定包括交易客户和区位优势在内的一切营业利益一并转让。合议庭指出,A某咖啡店与B某新开设的咖啡店都位于同一特定工业园区内,如果B某继续营业,顾客将发生重叠,从而导致A某遭受损失。


合议庭裁定,禁止B某营业,直至本案本诉判决确定之日,或自签约日起10年后的2032年8月为止;如违反该禁令,B某每日须向A某支付50万韩元。



另一方面,《商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在转让营业的情况下,如无其他约定,转让人在10年内不得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及其相邻的特别市、广域市、市、郡从事同种营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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