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国政监察]Joo Jinwoo:“Lee Jaemyung 一审宣判现场直播” vs Park Gyuntaek·Jeong Cheongrae:“请求重新分配合议庭”
在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对首尔高等法院等机构进行的国政监察中,执政党方面提出,应对共同民主党代表李在明的一审宣判公判进行现场直播。
在野党议员对此表示反对,并要求将正在水原地方法院审理的李代表涉对朝汇款相关案件,重新分配合议庭。
国民力量党议员 Joo Jinwoo、共同民主党议员 Jeong Cheongrae、共同民主党议员 Park Gyuntaek。照片由国会议事转播画面截图提供
View original image在22日举行的国会法司委法院国政监察上,国民力量党议员周振宇表示:“中央法院院长,我认为11月即将进行的对李在明代表的一审宣判结果应当进行现场直播”,“关于法庭旁听及拍摄等的规定已经存在。如果审判长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也就是李在明代表同意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进行现场直播,即便不同意,只要认定出于公共利益有相当必要,也可以公开。”
周议员称:“这一规定是在金命洙担任大法院(最高法院)院长时期,为了朴槿惠、李明博前总统的宣判而进行的修改”,“我认为,为了司法独立,有必要作出在朝野之间取得平衡的某种处置。”
他表示:“需要现场直播的理由主要有三点”,“首先如各位所见,有相关规定存在,而且对朴槿惠前总统、李明博前总统,一审曾三次公开宣判,有这样的前例。”
他接着说:“其次,从国民的知情权层面来看,这也是可取的。这属于公共利益。当时朴槿惠前总统的宣判收视率为4%,李明博前总统的宣判收视率约为8%至9%。而现在对李在明代表的宣判,涉及是否构成当选无效刑,以及国家是否会收回434亿韩元的大选费用等问题,因此国民关注度高度集中,收视率实际上将远高于以往案例,国民的关注度也相应更为集中。”
周议员表示:“另外,李在明代表就此案主张‘证据遭到篡改’,尤其是‘录音记录被剪辑拼接’等,因此我认为,他本人从自我辩护的角度出发,也应当同意对本案进行现场直播。”
周议员提及李在明代表即将宣判的3起刑事案件,并与此前的国政垄断等案件进行比较。
他说:“当然,有人会提出反驳,‘教唆伪证或违反公职选举法能与国政垄断案件相提并论吗’。但从根本上讲,教唆伪证案件作为妨碍司法的案件,是可以成为先例的重要案件,违反公职选举法案件也可以成为今后选举中的一个重要标准。”
他接着表示:“即便撇开本次违反公职选举法、教唆伪证案件不谈,下一次即将宣判的是对朝汇款案件。在该案中,有800万美元汇往朝鲜,在这一过程中,由民间企业代为支付而涉嫌第三方受贿,因此属于一种扰乱国基的案件,与前面提到的朴槿惠前总统、李明博前总统案件相比,绝不能说是小案。”
进一步,周议员补充说:“当时的朴槿惠、李明博前总统,是所谓‘失去权力的权力’,而李在明代表则是目前巨大在野党的党首,是‘在位的权力’。”
当周议员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院长金正中提问:“从上述种种情况来看,我认为法院应当以平衡的标准来处理此案,您怎么看?”时,金院长回答说:“正如周议员所言,根据法院组织法及相关大法院规则,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在宣判时进行转播。”
但金院长同时表示:“这是关于审判进行程序的事项。这类与审判进行程序相关的事项,不仅与有罪无罪判断或量刑判断等实体判断相关,在程序进行方面也都属于审判的核心领域”,从而回避了明确表态。
于是周议员表示:“我并非要干预审判,而是认为有必要就这一标准进行一些整体性的讨论。因为如果标准忽高忽低,完全交由各合议庭自由裁量,那么对政治上敏感的案件,各个合议庭如果作出不同判断,实际上可能引发国民误解,希望您能予以审慎考虑。”
紧接在周议员之后进行质询的共同民主党议员朴均宅提问道:“我们中央地方法院院长,刚才有一位执政党议员提出了对在野党代表进行公开审判的必要性,您是否同意?”
金院长表示:“如果我对此作出具体评论,可能会对负责合议庭的相关决定产生影响,所以……”
朴议员主张,先前的国政垄断案例与李在明代表的案例并不相同。
他表示:“刚才似乎举了李明博前总统、朴槿惠前总统的案例,那些前总统的案件,是全民都能共鸣的国政垄断案、腐败案,不是吗?正因为是任何人都没有异议的案件,所以例外地允许公开审判是合理的。但现在的在野党代表,动员了70名检察官,持续3年进行‘翻箱倒柜式’调查,不正是被视为政治镇压牺牲品的情况吗?”
他接着说:“而现在却要不断把他叫到法庭,让他坐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并将画面曝光,这是极具侵害人权色彩的主张,因此我要明确表示不能同意,您怎么看?”
金院长回答说:“我一再强调,这是审判长许可事项,也是审判事项。”
于是朴议员表示:“我明白了。我认为合议庭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意愿,对公共利益与被告人私益进行比较衡量,作出妥当判断。”
朴议员随后请出水原高等法院院长,提及在水原地方法院因对朝汇款相关嫌疑,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的前京畿道和平副知事李华英。
他表示,双龙集团会长金成泰的陈述在该案作出有罪判决中起到决定性作用,而在一审宣判后又出现了多项新证据,因此请求在二审中充分考虑这一点,谨慎审理。朴议员在当选国会议员之前,曾担任李在明代表的法律顾问,实质上以辩护人身份为其活动。
朴议员表示:“关于外界对该案存在诸多问题指摘及担忧观点这一点,希望院长能向合议庭转达一下”,“这不是对审判的干涉,而是从司法行政层面传达外部国民的声音,这样做应当不存在问题吧?”
水原高等法院长李尚柱回答说:“我会认真研究议员的指摘,并考虑是否向合议庭转达。”
于是朴议员再次请求说:“如果院长您亲自转达确实有困难,那么就请您转告他们‘看一看今天这段国会广播的录播’也可以。让他们去看一下这段节目,总可以做到吧?”
朴议员又请出正在审理李代表对朝汇款案件的水原地方法院院长,表达了对曾对李前副知事作出有罪判决的合议庭同时审理李代表案件的不满。
朴议员提问道:“对李华英前副知事在对朝汇款案件一审中作出有罪判决的原审合议庭,就是水原地方法院的合议庭吧?而且那位法官恰恰还是在一审中对李在明代表也已经表现出有罪心证的合议庭。那么偏偏要由该合议庭继续负责审理此案,这种坚持是否妥当?您怎么看?”
水原地方法院院长金世允表示:“首先,该案件并非由我们任意分案,而是通过案件分配系统由电脑自动分案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分案权人的任意性并未介入。”
他接着说:“正如刚才所言,现行相关法律和预决中,并未将已审理共犯案件的情形明文规定为回避事由或排除分案事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因为审理过共犯案件,就将特定合议庭排除在分案对象之外,反而可能引发对分案公正性的误解,因此我们并未将该合议庭排除在分案之外,而是通过电脑自动分案,公正地完成了分配。”
但朴议员再次提及前述一审判决之后的种种情况,请求考虑重新分案。
他表示:“不论那位法官抱着何种意图、为了作出多么准确的判决而努力,结果与客观资料相悖这一点已经暴露出来,从而引发了不信任。既然如此,为了消除误解,考虑一下重新分案似乎也有必要,为什么还坚持继续由该合议庭审理呢?”
水原地方法院院长金世允回答说:“如果在判决之后提交了新的证据,那么在后续案件中,该合议庭会综合考虑新的证据,不被既有结论所束缚,作出公正的判断和审理。”
朴议员再次表示:“不是有一句话说,真理的敌人不是谎言,而是偏见吗?如果已经形成了那种程度的偏见,要打破它会有多容易,我感到有些忧虑。无论如何,即便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记载为回避事由的情形,也存在重新分案的案例,不是吗?为了避免误解,我看到有相关统计显示存在这样的案例……”
当水原地方法院院长金世允回答“并不能说完全不存在那样的事由”时,朴议员表示:“既然存在这样的案例,过去有哪位议员提起过,我也看过相关案例,那么对于本案,是否也可以就此类方式的重新分案方案给予一些建议呢?”
于是水原地方法院院长金世允回答说:“原则上,重新分案必须由该案审判长提出要求,才可以进行。”
朴议员表示:“那么,如果您亲自开口有困难,就请转告他们至少看一看这段节目,我会非常感激。”
朴议员结束质询后,本次担任法司委员长的共同民主党议员郑清来也加入进来。
郑议员走到台前,向水原地方法院院长金世允提问:“您是水原地方法院院长吗?”随后表示:“与朴均宅议员的质询无关,作为委员长,我想说几句。”
他表示:“请您认真听一听。至于国民力量党如何看我不得而知,但许多国民提出检察与警方的侦查权应予分离、独立运作,也主张检察官的侦查权与起诉权分离。原因在于,如果侦查、起诉、审判都由检察官来做,那么负责侦查的人自然想要提起公诉,而一旦起诉,自然希望得到有罪判决,这是人之常情。所以将其分离才符合民主主义原则,不就是这样吗?”
郑议员表示:“从大的框架来看,如果由我来审理一件案件,而对方被告一方认为自己遭到冤枉审判。如果对类似案件仍由同一名法官作出判决,法官也不是神,就可能产生各种偏见和先入为主的想法。”
他接着说:“因此,我认为撇开对审判有利与否不谈,在这种情况下由另一名法官来审理才是合适的,这与审级制度也是同一个道理。比如,一审法官并非以晋升为目的,但如果他升任高等法院法官后,在二审中亲自审理自己在一审中作出的判决,那么如果在二审中作出与一审不同的判决,就等于承认自己一审判错了,这样的情况能发生吗?就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郑议员表示:“因此,我认为,虽然合议庭的惯例和制度也很重要,但在现实中,这种情形存在引发误解的可能性,为了打消这种疑虑,仅以‘因为是自动分案,所以我们已尽到责任’来回应,恐怕有些勉强,这是我个人的看法。”
他接着说:“因此,我认为,这不仅是法院应当自行慎重判断的问题,而且不仅适用于本案,也同样适用于其他各类案件。确实是通过电脑自动分案的,但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也可以对其进行重新调整。我是这样认为的,请予以参考。”
在朴议员之后,连主持会议的郑议员也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分配李在明代表案件的合议庭,国民力量党议员们对此强烈反弹,称“并不适当”。
于是郑议员表示:“我并非只在今天提出这样的意见,无论是宪法法院还是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我都曾多次提出类似意见”,“因此,希望不要产生误解。”
尽管国民力量党议员持续强烈反对,郑议员仍表示:“这位议员现在没有发言权却在随意发言,请自制一下”,随后让下一位委员开始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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