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方面与高丽锌方面围绕高丽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要约收购问题,再次在法庭上交锋。关于是否准许或驳回临时处置申请的结果,最快将于本月21日出炉。


Youngpoong与Korea Zinc“禁止公开收购”第二轮法庭攻防…预计21日出结论 View original image

18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第50部(金相勋首席部长法官)就永丰方面针对高丽锌会长 Choi Yunbeom 一方提起的“中止要约收购程序临时处置”案件举行了审理期日。在此之前,永丰方面于上月申请禁止高丽锌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临时处置,但全部被驳回,此后于本月初提起了第二次临时处置诉讼。


当天双方准备了演示资料,各自用约20分钟时间陈述了立场。本次临时处置的核心争点是 Choi 会长一方是否构成背信,以及在可分配利润中是否应当将任意公积金计入在内。


首先,永丰方面主张,如果在当前时点回购自家股票,将给公司造成巨额损失。永丰方面称:“目前股价完全是由于经营权纠纷、要约收购这一特定情形所形成的非正常价格”,“公司将在收购结束时蒙受1.36万亿韩元的损失。”同时强调:“如果要约收购得以实施,债务人极有可能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此外,永丰方面还主张,将高丽锌的任意公积金在未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用于自家股票要约收购属于违法行为。为将任意公积金用作要约收购资金,仅凭董事会决议并不充分,还必须通过为变更使用目的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


相反,高丽锌方面就永丰提出的背信主张予以反驳,认为高价取得自家股票并无问题。高丽锌方面指出:“无法断言要约收购价格89万韩元高于股票的实际价值”,“永丰也将要约收购价格提高到83万韩元,却没有任何依据可以断言83万韩元符合实际价值,而89万韩元就不符合。”同时表示:“高丽锌的财务稳健性处于非常良好的状态”,强调要约收购不会对高丽锌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并且,高丽锌反驳称,公司法并无规定必须在可分配利润中扣除任意公积金。高丽锌方面表示:“不存在关于自家股票取得时任意公积金的相关章程条款”,“公司取得的自家股票在会计上被处理为与任意公积金无关的单独资本调整科目(自家股票)。”



法院计划最快于本月21日作出裁定。合议庭表示:“将考虑市场反应,努力作出不会引发混乱的决定”,“我们会审阅案卷,尽最大努力在21日作出裁定。”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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