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政策研究院研究报告建议
在违反信息披露与不公平交易行为监管、营业行为监管等规定的市中银行和证券公司为对象的集体诉讼激增之际,有观点提出,当多件相关诉讼同时提交法院时,应当将争点相似的案件分配给同一审判庭集中审理。
司法政策研究院(院长 Park Hyeongnam)近期发布《为保护金融投资者的集体性损害救济程序改进方案》研究报告,撰写该报告的昌原地方法院部장판사 Kwon Miyeon(41岁,司法研修院第38期)表示:“由于适用《证券集体诉讼法》的案件范围有限,原则上大部分金融投资诉讼都是分别进行的”,“但是在大量诉讼同时提交的情况下,不仅相关诉讼本身,其他诉讼也可能出现审理延迟的情况。”
在与“KIKO事件”、Lime·Optimus基金事件相关的、受害者就银行及证券公司的实际违规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人数往往多达数千人。为此,负责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庭一度承受了过重的工作负担。以大宇造船海洋相关案件为例,原告人数超过1700人,首起损害赔偿请求诉讼大约于2015年提起,但据悉根据不同审判庭的情况,直到去年仍有案件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Kwon部장판사表示,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考虑对具有共通争点的案件进行集中处理。他提出了几种方案:△由一个审判庭代表性地推进先行诉讼的审理方式;△由一个审判庭将相关诉讼予以并案审理的方式;△由多个审判庭共同进行辩论期日的方式等。
关于由一个审判庭代表性地推进先行诉讼的方式,他解释称:“在目前法院实务中,也经常会等待先行案件的结果,从审判庭或诉讼代理人的立场来看,这种方式较为熟悉,而且针对共通争点的证据调查及相关费用只需支出一次,具有经济性这一优点。”
Kwon部장판사表示:“将所有诉讼重新分配或移送至一个审判庭后,通过并案或并行审理的方式,不仅可以节省诉讼费用,起到鼓励小额受害者参与诉讼的效果,还能防止不同审判庭作出相互矛盾的结论”,“但从另一种观点看,也可能有人认为,由单一审判庭全权负责社会影响力巨大的集体金融投资诉讼并不适当。”
由多个审判庭共同进行辩论期日的方案,是在不通过重新分配案件并进行并案的前提下,就相同或类似争点共同进行辩论期日的方式。该方式与2022年11月负责大宇造船海洋案件的首尔高等法院民事第14部(当时审判长 Kim Jongu,高等法院法官 Lee Youngchang、Kim Sejong)与民事第18部(当时审判长 Jeong Junyoung部장판사,高等法院法官 Min Dalgi、Kim Yongmin)实施的“共同审理(Joint Hearing)”方式类似。
当时审判庭表示:“共同审理的目的在于,当具有相同或类似争点的大量案件分散在多个审判庭时,在以审判庭独立性为前提的基础上,通过参与共同审理的各审判庭共享在共同审理中提出的多种法律理论和争点,以更为充分的审理提升审判的公信力”,“共同审理是依据规定审理公开的《法院组织法》第57条,由参与的审判庭实时旁听其他审判庭所进行的公开审理。”当时作为该案代理人之一参与诉讼的一名律师表示:“即便是不同案件,只要处理的是相同争点,就能够更加集中且高效地进行辩论。”
韩秀贤 《法律新闻》记者
※本文内容基于《法律时报》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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