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移动式视频信息处理设备指南》
今后,如要利用安装在自动驾驶汽车、送货机器人上的摄像头等移动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拍摄个人影像信息,并将其用于开发自动驾驶人工智能(AI),必须标示正在拍摄的事实及具体内容。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公开了《面向移动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的个人影像信息保护与利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反映了去年9月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新设的移动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条款(第25条之2)的具体适用标准以及产业界咨询案例等内容。
首先,提出了影像设备运营者等在以业务为目的处理个人影像信息时必须遵守的八大基本原则,分别是:比例性、合法性、透明性、安全性、责任性、目的限制、保障控制权以及隐私保护。
指南还说明了可预防个人信息侵害的理想个人影像信息处理方式及各类建议事项。例如,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应在车辆外部前方及两侧标明“正在拍摄”的事实以及拍摄主体。
对于移动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相关产品、服务开发者在将个人影像信息用于人工智能学习时,为保护个人信息需要采取的措施,指南也作出了说明。自动驾驶汽车、送货机器人等在公开场所拍摄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影像,如要用于人工智能学习,原则上须先进行化名处理(如对人脸进行马赛克处理等),使无法识别特定个人后方可使用。但若为实现研究目的确有必要使用影像原件,则可通过监管沙盒(监管豁免制度)中的实证特例制度,在完全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将影像原件用于自动驾驶人工智能开发等。
本次公开的指南是在综合反映现行法令和最新国内外技术动向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制定的。今后将根据相关法令的制定、修订以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持续进行改进和补充。
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个人信息政策局局长Yang Cheongsam表示:“希望移动式影像信息处理设备产品、服务开发者等参考本次指南,在促进个人影像信息安全产业化利用的同时,细致注意避免对信息主体权利造成侵害,从而获得消费者信赖,并提升在全球层面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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