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二审:“公司单方面决定工作内容……属劳动者无疑”
有裁定认为,韩国教育广播公司(EBS)在与一名出演节目长达9年的自由职业播音员终止合同时的做法,构成不当解雇。
据联合新闻12日报道,首尔高等法院行政第7部(审判长 Gu Hoegun、陪席法官 Bae Sangwon、Choi Daeun)像一审一样,判决驳回原告EBS针对中央劳动委员会提起的“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诉讼请求。
播音员A某自2012年4月起,担任每周一至周五播出的EBS晚间新闻主持人。在没有另行签订劳动合同书的情况下工作至2020年8月才首次签订合同,EBS则以2021年8月合同期满为由,通知其合同终止。
对此,A某向京畿地方劳动委员会提出救济申请,称“EBS的合同终止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属于不当解雇”,地方劳委支持了A某的主张。此后,EBS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被驳回,遂提起本次诉讼。
EBS在诉讼中主张称:“在A某履行业务的过程中,并未对其进行特别的指挥、监督”,“对A某的化妆等事项有所参与,仅是作为公共广播机构为符合公益性而采取的最低限度措施。”其意在强调A某并非EBS的劳动者。
EBS还辩称:“(公司方面)并未指定A某的工作地点、时间,也未单独管理其上下班时间,仅为方便其开展工作,区别于正式员工,有限地给予了共用座位和内部网络账号。”同时表示,“即便A某属于劳动者,既然将2021年确定为合同期满时间,终止出演合同也是正当的。”
但一审支持了A某。一审法院认为:“自A某进入EBS工作两年后的2014年4月起,应当依据《固定期限职工保护法》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职工,这一判断更为妥当”,“EBS终止出演合同属于不当解雇。”法院指出,A某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在从属关系下向EBS提供劳动,因而属于《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合议庭认为,EBS单方面决定新闻播出时间等日程,并且在业务方面也向其下达了具体指示。
二审合议庭也作出了同样判断。二审法院指出:“原告主张的理由与一审的主张并无实质差异,即便连同追加提交的证据一并审查,一审驳回原告主张的判断也是正当的”,“A某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在从属关系下向EBS提供劳动,因此应认定为《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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