坡州市议会质疑在选定废弃物处理企业过程中涉嫌“擅自销毁公共记录”
坡州市反驳“复制保存用原本后提交”的质疑
京畿道坡州市议会就坡州市在废弃物处理企业选定过程中产生的“擅自销毁公共记录物”疑惑提出了问题。
坡州市议会废弃物处理企业选定及业务推进相关行政事务调查特别委员会(以下简称调查特委)11日表示:“确认坡州市在废弃物处理企业选定及相关业务推进过程中,有违反《公共记录物管理相关法律》的嫌疑,拟对相关人员推进控告措施。”
调查特委说明称:“在废弃物处理企业选定过程中,适格者审查委员会进行评估时,分发给各委员的按企业划分的定性评价事业计划书未被保存的事实,在行政事务调查过程中被查明”,“擅自灭失该记录物,被确认违反了《公共记录物管理相关法律》第19条(记录物的管理等)、第19条之2(禁止擅自隐匿记录物等)、第27条(记录物的废弃)所规定的记录物管理义务。”
调查特委委员长 Son Seongik 表示:“此次事件是严重损害公共记录物管理透明性和可信度的重大问题,将敦促侦查机关对坡州市记录物管理不善及擅自销毁行为进行彻底调查和侦办”,“通过彻底查明真相和追究责任者责任,防止类似案例再次发生。”
调查特委今后还将把在行政事务调查结果中发现的违法事项一并提请控告。
对此,坡州市当天反驳调查特委的主张称:“针对调查特委的资料请求所提交的资料,是将保存用原本复印而成、与原本同一性无疑的复印件。”
市政府解释称:“调查特委于9月25日请求了20份资料,10月4日又请求了11份资料,市政府则在9月30日和10月11日两次向议会提交了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定性评价事业计划书在服务招标当时,由参与投标的企业一并向主管部门(资源循环科清洁行政组)提交了保存用原本和分发用复印件,其中保存用原本目前仍由该部门保管。”
市政府尤其强调:“既然目前仍在保管原本,那么调查特委委员长 Son Seongik 所称‘擅自销毁相关资料’的主张显然与事实不符,在此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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