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精神科症状对犯罪行为造成部分影响”
一名20多岁的男子在江原道横城一处超市内持凶器刺伤一名50多岁女收银员多达27次,企图将其杀害,在一审中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日,联合新闻报道称,“春川地方法院原州支院刑事第一部(审判长 Lee Suung)以企图杀人罪,判处被拘捕起诉的A某(28岁)有期徒刑7年,并下令对其实施5年保护观察”。据报道,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和偏执型人格障碍等精神疾病的A某,误解上午值班员工对自己说的话,心生报复之念,于下午再次来到超市,对正在交接班的员工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
从起诉书内容来看,A某于去年5月26日下午1时44分左右,在横城一处超市收银台前,对正在交接班的B某(56岁,女)询问“上午值班的人在哪里”,B某回答“去吃饭了”,但A某误以为对方回答“我不知道”,遂被控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凶器多次刺向B某的头部、脸部和颈部等部位共27次,企图将其杀害。
此前,A某于当日中午12时57分左右,在该超市误以为上午负责收银的员工骂自己“疯子”,因而大为恼火,萌生报复念头,从家中取来凶器后实施了本案犯罪。A某明知上午值班人员的去向,却误以为B某故意无视自己、不愿告知,因而在对B某行凶过程中,手中握着的凶器打滑,导致自己手部受伤,犯罪最终未能得逞。事发后接受住院治疗的B某虽无生命危险,但被诊断为几乎无好转可能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合议庭判决称:“被告误以为在上午值班人员之后又一次遭到无视,因而对下午值班的被害人行凶,从其犯罪动机、手段和造成的损害等方面来看,罪质极其恶劣。”接着指出:“被告所患精神科症状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本案犯罪行为”,“尽管如此,考虑到遭受重大身心痛苦的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予以严惩等情况”,作出了上述量刑。
但合议庭驳回了检方申请的电子监控装置佩戴命令。法院认为,虽然本案罪质恶劣、应受强烈谴责,但被告此前无杀人犯罪前科,且难以认为其再犯可能性相当之高,再加上可通过保护观察命令和禁止接近命令等遵守事项达到预防再犯的效果,因而将上述因素作为驳回理由。
另一方面,A某与检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相关案件将由首尔高等法院春川合议庭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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