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在驾驶电动汽车途中发生事故,导致电池受损。为更换新电池,他(她)利用此前投保的单方车辆事故保障特别约定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并未支付全部电池更换费用,而只赔付了其中一部分,因为扣除了原有电池的折旧金额。


金融监督院近日表示,近期与汽车保险特别约定相关的理赔投诉频繁接到,并于本月2日向消费者提示注意事项。


在上述案例中,如要从保险公司获得电动汽车电池更换费用的全额赔偿,必须另行投保“电动汽车电池全额赔偿特别约定”。根据自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如果将电动汽车电池等重要部件更换为新部件,保险公司应在扣除原有电池折旧金额后支付保险金。折旧对应金额需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如未投保单独的特别约定,将难以获得更换费用的全额赔偿。


电动汽车正在充电。 김현민 记者供图

电动汽车正在充电。 김현민 记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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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汽车驾驶保障特别约定”,由于不适用于本人或家人通常使用的汽车,消费者需格外留意。其他汽车驾驶保障特别约定,是对被保险人驾驶非本人车辆的其他汽车时发生的事故损失进行赔偿。此处所谓“其他汽车”,是指与被保险汽车属于同一车型,但并非本人或家人所有,且并非本人或家人通常使用的汽车。


例如,经常驾驶登记在妻子名下、由其担任代表人的法人的所有车辆,如果发生事故,即使投保了其他汽车驾驶保障特别约定,也无法获得保险金。将同事个人名下的车辆作为公务用车共同使用,或经常借用朋友的车辆行驶的情况,也同样难以获得赔偿。



金融监督院还就“夫妻驾驶人限定驾驶特别约定”说明称,在法律上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者驾驶时发生的事故不在赔偿范围内。关于“紧急出动服务特别约定”,在长途行驶中因燃料耗尽而无法继续行驶时,可提供紧急加油服务,但液化石油气车辆则是在一定距离范围内拖车至最近可充装地点。对于电动汽车,只有另行投保“紧急拖车服务扩大特别约定”等别的特别约定,电池电量耗尽时才能享受紧急拖车服务,金融监督院提醒消费者需注意这一点。


本报道由人工智能(AI)翻译技术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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