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综合考虑烈性犬攻击性及事件紧急程度”等因素
为制止一只未拴项圈逃窜的烈性犬,一名警察开枪时误伤路人,一审被判无罪后,在二审中也被宣告无罪。
27日,水原地方法院刑事上诉第9部在警官A某涉嫌业务过失致伤案的二审中,以事实误认及法律适用错误等理由,驳回检方提起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一审曾宣判A某无罪。
二审合议庭指出:“本案中,被告人似乎未能尽到最高程度的注意义务,但综合考虑案发当时烈性犬的攻击性和威胁性、电击枪制服尝试失败、事态的紧急性、被害人的行走方向及可预见性等因素,难以认定被告人存在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注意义务违反”,并以此说明驳回上诉的理由。
此前一审认为:“当时烈性犬在被电击枪击中后仍持续实施攻击行为,属于存在人员受伤或死亡危险的紧急状况”,“在公共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形下开枪,并不能认定为超出警察裁量权限度的措施”。
A某被控于2020年3月26日,在京畿道平泽市一处路边向一只未拴项圈逃窜的中型犬种比特犬开枪,致使流弹击中一名路人并造成重伤。比特犬与土佐犬、美国史塔福郡梗犬、史塔福郡斗牛梗犬、罗威纳犬一起,被动物保护法指定为烈性犬。
案发时,该比特犬正在咬住一名正在散步的女性及其宠物犬后逃窜,即使被警方发射的电击枪击中,仍持续狂躁乱窜。
负责本案侦查的警方认为,A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作出不送交检方处理的决定。但在受伤路人提出异议后,检方补充侦查后认为,当时并非紧急状况,却在未采取市民管制等措施的情况下开枪,属于过失行为,遂对A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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