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通过社交媒体(社交媒体)宣传联合国(UN)指定恐怖组织“伊斯兰国(IS)”思想,并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劝诱加入IS的叙利亚人,在二审中被判无罪,但最高法院以有罪判断为前提撤销该判决。这是国内首次适用《反恐怖主义法》的案件。


首尔瑞草区 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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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审判长 No Taeak 大法官)撤销了对涉嫌违反《反恐怖主义法》而被起诉的叙利亚人A某(39岁)宣告无罪的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仁川地方法院重审。


A某自2015年10月至2018年6月,通过Facebook发布了赞扬IS思想的文章和视频。尤其是,A某还发布了一个可以与某不明身份的IS成员直接对话的链接。检方认为,这一行为是煽动他人加入IS,因此以违反《反恐怖主义法》的嫌疑将其起诉。同时,他还被指控在向一起工作的同事播放与IS有关的视频资料时,通过宣传或威胁等方式劝诱其加入IS。现行《反恐怖主义法》规定,凡支持恐怖组织入会,或劝诱、煽动他人加入恐怖组织者,可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认定A某煽动加入IS的嫌疑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但对其劝诱他人加入的部分则认定无罪。


然而二审法院推翻了一审判断,宣告其全部无罪。二审合议庭认为,对于A某不仅是赞扬、鼓动恐怖组织活动或呼吁支持,而是进一步煽动加入恐怖组织的指控,检方证据不足。同时,对其劝诱加入恐怖组织的指控也认为没有犯罪证明。


最高法院的判断则不同。最高法院表示:“A某发布的文章和视频,以及链接到宣传媒体名义账户的Telegram的行为,超出了对恐怖行为或恐怖组织活动的单纯支持、赞扬、同调,有可能被理解为鼓励参与、加入特定恐怖组织IS的行为”,认为原审在这一部分审理不充分。随后指出:“原审在理解《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煽动加入恐怖组织’的法律要件方面存在误解,未尽必要审理,因而对判决产生了影响,属有误”,并撤销发回重审。



对于就同事部分的恐怖组织加入劝诱嫌疑,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检方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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