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国会科学技术信息放送通信委员会AI基本法公听会
Choi Kyungjin教授:“应设立特例推动AI创新”
在以促进为中心立法中也有强调“监管”的专家
在国会人工智能(AI)基本法公听会上,加昌大学教授、韩国人工智能法学会会长 Choi Kyungjin 建议,为加速韩国的人工智能创新并构建以信任为基础的人工智能生态系统,有必要引入特例制度。
24日,在国会科学技术信息放送通信委员会举行的人工智能和数字包容相关法律案公听会上,加昌大学教授 Choi Kyungjin 发表意见。 国会互联网议事转播系统供图
View original image24日,在国会科学技术信息放送通信委员会举行的关于人工智能与数字包容相关法律案公听会上,Choi 教授强调了包括个人信息监管沙盒在内的三项特例的必要性,并作出上述表示。
首先,Choi 教授表示有必要设立个人信息监管沙盒。他称:“目前虽然存在沙盒制度,但主要是针对市场准入监管的放宽体系,并不是放宽或免除对行为本身予以禁止的法律的制度,因此从个人信息的角度来看,创新推进得并不顺利”,“有必要在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协调的范围内,允许使用个人信息原始数据,或在安全环境中进行学习。”
他还主张,有必要就将著作物用于人工智能学习引入特例。Choi 教授表示:“目前无法确认数据被谁用于学习”,“在收集和利用人工智能学习用数据时,应当在无需事先同意的前提下进行,但事后要建立成本较低、且在合理范围内的补偿费用体系。”
他同时强调了与公共数据相关的特例。Choi 教授指出:“存在大量有意义的公共数据,但未予开放的原因之一就是个人信息问题”,“应当新设公共数据许可制度,将基本责任转移给进行学习的企业,通过许可评估允许企业使用,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个人信息的泄露或生成,则应当追究相应责任,这样的方向上引入特例。”
LG AI研究院院长 Bae Kyunghun 则从企业立场强调,比起过度监管,更需要以促进为中心的立法。Bae 院长表示:“许多企业已经在制定并努力遵守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例如,我们企业通过红队测试查找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的脆弱性,并构建数据治理体系,以审查版权和个人信息相关问题。”
他接着表示:“从企业立场看,遵守人工智能伦理原则与客户信任直接相关,是关乎企业生存的问题”,“必须强调的是,(企业)为了开发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不能懈怠自发性的努力。”他还补充称:“人工智能监管应当着重于防止滥用,而不是针对技术本身进行监管。”
法务法人广场律师 Ko Hwanhyoung 则表示,应当制定能够与海外监管相互衔接的人工智能基本法。Ko 律师称:“必须细致审视对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系统的定义”,“欧盟人工智能法和美国人工智能行政命令中也都设有单独的定义条款。”他接着表示:“我们也需要充分论证合理的定义,避免监管范围被过度扩张。”
韩东大学研究教授 Yoo Seungik 表示,虽然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固然重要,但已提交的法案在监管内容方面仍显不足。他指出:“必须具体规定有义务遵守法律案的义务主体是谁”,“要明确细致地规定,将向(义务主体)赋予何种义务,以及受影响的人在主张权利时应当向何处提出申诉等问题。”
Yoo 教授就人工智能治理问题指出:“国家人权委员会也曾建议,应当建立能够独立且有效进行监督的体系”,“目前国家人工智能委员会虽然已经成立,但很难评价其已建立起实质性的监管或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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