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以员工在背后说公司代表坏话为由,在未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解雇员工属违法行为。
据法律界23日消息,首尔行政法院行政第3部(审判长法官 Choi Sujin)在股份公司A社起诉中央劳动委员会委员长、请求撤销“不当解雇救济再审裁决”的案件中,判决原告A社败诉。
A社是一家于2019年5月成立的小规模塑料制造企业。员工B某于2021年10月入职,在公司担任现场管理组长直至2023年1月。根据A社方面的说法,B某在公司厂区和食堂,在其他员工听得到的情况下,公开辱骂并在背后诋毁公司代表,说“社长XX是疯子”“一见到女人就走不动路”等等。
此外,据称B某在自己心情不好,或者员工不听从自己指示时,便以“想被炒鱿鱼吗,我受社长和理事委托,有权开除你们”等言语进行威胁和滥用职权,并因疏忽大意损坏机器等,导致A社遭受数百万韩元规模的财产损失。对此,A社于2023年1月解雇了B某。
随后,B某于同年3月向地方劳动委员会申请救济,地方劳动委员会认为“这是违反《劳动基准法》所规定的解雇书面通知义务的不当解雇”,予以支持其申请。A社不服,向中央劳动委员会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遂提起本案诉讼。
A社主张称:“本公司是经营小型工厂的企业,并不知晓《劳动基准法》第27条的规定,因此在解雇时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B某,对此我们已有承担责任的思想准备。”
但合议庭指出:“《劳动基准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如欲解雇劳动者,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雇事由和解雇时间,方能发生效力。该规定旨在促使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更加慎重,同时使解雇是否存在、解雇时间及其事由更加明确,以便事后围绕解雇产生的纠纷能够适当且便捷地得到解决,并使劳动者也能对解雇作出适当应对。”
合议庭接着表示:“A社在作出解雇时,并未以书面形式向B某通知解雇事由和解雇时间,这一点在当事人之间并无争议,因此无须再审查该解雇事由是否正当,即可认定其违反了《劳动基准法》第27条所规定的书面通知程序,存在违法瑕疵。”并作出结论称:“将本案解雇认定为不当解雇的再审裁决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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